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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电池”或“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项目”“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项目已于2023年6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7月4日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9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发行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的会后重大事项说明如下:

1、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告均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21]003531号、大华审字[2022]004077号、大华审字[2023]000713号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异常变化。

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情况说明详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会后重大事项之核查意见》。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本次发行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条件。因此,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业绩下滑不构成公司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障碍。

5、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或未在发行人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会后事项期间,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本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此处指构成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而应予披露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进行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新增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8、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19、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20、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上市日期间,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本承诺函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马卓檀 程 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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