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2023年9月6日独立董事:梁杰、吴凤君、何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