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巨芯 股票代码:688549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andit Co.,Ltd.浙江省衢州市东南时代城3幢857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巨芯”、“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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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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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巨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47,727.6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6,157.7581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7.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销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5.18元/股,对应的公司市值为76.52亿元。2022年中巨芯营业收入为79,899.58万元,发行价格对应市销率为9.58倍,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市值(亿元) | 2022年营业收入(亿元) | 对应市销率(倍) |
603078.SH | 江化微 | 60.70 | 9.39 | 6.46 |
300655.SZ | 晶瑞电材 | 95.48 | 17.46 | 5.47 |
603931.SH | 格林达 | 50.51 | 8.48 | 5.96 |
300236.SZ | 上海新阳 | 103.89 | 11.96 | 8.69 |
300398.SZ | 飞凯材料 | 78.03 | 29.07 | 2.68 |
300037.SZ | 新宙邦 | 348.54 | 96.61 | 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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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市值(亿元) | 2022年营业收入(亿元) | 对应市销率(倍) |
300346.SZ | 南大光电 | 150.28 | 15.81 | 9.50 |
688268.SH | 华特气体 | 69.87 | 18.03 | 3.87 |
688106.SH | 金宏气体 | 115.44 | 19.67 | 5.87 |
002409.SZ | 雅克科技 | 287.08 | 42.59 | 6.74 |
688146.SH | 中船特气 | 184.50 | 19.56 | 9.43 |
可比公司平均数 | 6.21 |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8月23日(T-3日)注1:市销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公司发行价格对应的市销率高于同行业 A 股可比公司市销率平均水平。由于发行人尚未实现盈利,不适用市盈率标准,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一)公司尚未盈利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0,018.19万元、56,579.56万元和79,899.58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3万元、-682.16万元和-732.24万元。由于部分产品尚处于客户认证阶段,新产线投产尚未实现规模效应,公司面临较高的折旧压力,且研发投入不断增大,并叠加2021年及2022年分别确认了1,362.37万元和1,634.85万元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使得公司最近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公司处于尚未盈利状态。
电子化学材料行业是资本与技术密集型行业,新产线投产后会在短期内面临较高的折旧负担,而销售收入增长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一定影响。未来几年,如果客户需求增长缓慢,公司产能利用率无法提升,或者新产品认证不能达到预期,无法覆盖新增折旧和股份支付的影响,公司将面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持续为负的风险。
(二)无实际控制人风险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巨化股份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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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为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35.1999%。
此外,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主动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控制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增持发行人股份,不以控制为目的接受其他股东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委托,不主动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并列第一大股东之间持股比例差距或表决权比例差距大于5%且谋求新增董事席位的行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虽然该等承诺能够有效保证公司控制权结构、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但不排除会导致公司陷入“决策僵局”,因此充分制衡的股权结构可能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
(三)客户认证风险
下游集成电路、显示面板等生产企业对电子湿化学品、电子特种气体、前驱体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供货能力十分重视,对供应商的选择非常慎重,常采用认证采购的模式。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前驱体材料(包括BDEAS、TDMAT)仍处于客户认证阶段,若公司上述送样产品的认证进度或公司现有产品在新客户端的认证进度不及预期,不仅无法覆盖新产品的单位成本,而且对公司未来的产品品种丰富及营业收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尚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风险
报告期内,由于集成电路工艺用的电子湿化学品和电子特种气体主要产品量产或投产时间较晚、部分产品仍处于客户认证阶段,公司应用于集成电路领域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8.27%、68.48%和72.05%,相对应的,公司应用于显示面板及光伏等领域产品的收入占比仍然较高,应用于该等领域的产品等级相对集成电路领域产品等级低,故毛利率也相对较低,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较低。
此外,公司属于电子特种气体行业的新进入者。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进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品市场拓展,已投产的电子特种气体产能利用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单位成本较高,导致公司电子特种气体产品毛利率较低。
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尚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若公司无法弥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的差距,将对公司业务拓展、收入增长和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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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无水氟化氢、硝酸、液体三氧化硫、液氨和盐酸等, 报告期内,上述材料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40.39%、47.19%和42.12%。由于上述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与化工大宗商品原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相一致,报告期内受宏观经济波动、国家政策等影响,上述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存在较大波动。特别是2021年,上述原材料市场价格均出现较大涨幅,其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相应上升。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和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无水氟化氢 | 采购金额(万元) | 17,253.51 | 15,387.26 | 10,871.96 |
年度采购单价 (元/吨) | 9,637.76 | 9,158.44 | 7,236.23 | |
单价较上年变动(%) | 5.23% | 26.56% | - | |
硝酸 | 采购金额(万元) | 3,697.59 | 2,781.95 | 1,090.17 |
年度采购单价 (元/吨) | 1,721.88 | 1,637.80 | 1,207.83 | |
单价较上年变动(%) | 5.13% | 35.60% | - | |
液体三氧化硫 | 采购金额(万元) | 2,957.47 | 1,673.70 | 548.51 |
年度采购单价 (元/吨) | 1,732.88 | 1,467.77 | 983.75 | |
单价较上年变动(%) | 18.06% | 49.20% | - | |
液氨 | 采购金额(万元) | 357.58 | 241.65 | 215.84 |
年度采购单价 (元/吨) | 3,706.23 | 3,657.76 | 2,567.50 | |
单价较上年变动(%) | 1.33% | 42.46% | - | |
盐酸 | 采购金额(万元) | 1,583.52 | 1,189.20 | 179.54 |
年度采购单价 (元/吨) | 957.93 | 767.63 | 289.50 | |
单价较上年变动(%) | 24.79% | 165.16% | - |
由于上述原材料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大,因此其价格变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一定影响。以无水氟化氢和硝酸为例,按2022年的口径测算,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无水氟化氢和硝酸年度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上升30.00%,将分别导致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下降6.04个百分点和1.17个百分点。如果公司上述主要原材料价格在未来出现大幅上涨,将使得公司产品单位成本进一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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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无法相应提升产品售价,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功能电子湿化学品开发与市场拓展风险
在电子湿化学品方面,公司产品主要为通用电子湿化学品,技术难度和毛利率较高的功能电子湿化学品种类较少,且主要应用于显示面板和晶圆背面刻蚀,在应用于集成电路制程的配方型清洗和刻蚀液细分产品领域尚缺乏技术储备。由于下游集成电路技术不断升级换代,新产品开发以及客户认证均存在一定的周期,公司在加大功能电子湿化学品研发力度及开发12英寸集成电路制造用功能性刻蚀液系列产品的过程中,可能面临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未能实现产业化,或产品市场推广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七)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8,737.13万元、24,288.37万元和31,166.50万元,占各年度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5.22%、
72.30%和57.74%,供应商较为集中。
其中,无水氟化氢是公司报告期内采购金额最高的原材料。无水氟化氢属于大宗化工原料,市场供应的厂家较多。报告期内,公司无水氟化氢采购金额分别为10,871.96万元、15,387.26万元和17,253.51万元,其中向巨化股份采购的无水氟化氢金额分别为2,789.43万元、0万元和158.28万元,占各年度无水氟化氢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5.66%、0%和0.92%;向江西省东沿药业有限公司采购的无水氟化氢金额分别为8,029.23万元、15,298.12万元和14,724.96万元,占各年度无水氟化氢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3.85%、99.42%和85.34%,无水氟化氢供应商集中。
若公司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经营发生不利变化、产能受限或合作关系紧张,可能导致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供应不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风险
未来如果市场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或者出现公司不能有效开拓新市场等其他对产品销售不利的因素,公司项目达产后可能无法实现预期销售,将存在新增产能难以消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盈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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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278号《关于同意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6号)批准,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47,727.6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26,157.7581万股股票将于2023年9月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巨芯”,证券代码为“688549”。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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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时间:2023年9月8日
(三)股票简称:中巨芯
(四)扩位简称:中巨芯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549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7,727.60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6,931.9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6,157.7581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1,569.8419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8,754.8256万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11,583,011股限售期24个月;(2)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巨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6,467,181股限售期12个月;(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锁定期为12个月;(4)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61,577,581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0,193,163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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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5.18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76.52亿元,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 79,899.58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 中规定的第(四)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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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 |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randit Co.,Ltd. |
注册资本 | 110,795.7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童继红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整体变更日期 | 2021年06月25日 |
住所 | 浙江省衢州市东南时代城3幢857室 |
经营范围 | 电子化学材料及配套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电子产品及电子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化学材料及配套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电子湿化学品、电子特种气体和前驱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电子湿化学品包括电子级氢氟酸、电子级硝酸、电子级硫酸、电子级盐酸、电子级氨水、缓冲氧化物刻蚀液、硅刻蚀液等;电子特种气体包括高纯氯气、高纯氯化氢、高纯六氟化钨、高纯氟碳类气体等;前驱体材料包括HCDS、BDEAS、TDMAT等。 |
所属行业 |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324004 |
联系电话 | 0570-3091960 |
传真号码 | 0570-3095316 |
互联网网址 | www.grandit.com.cn |
电子信箱 | Grandit_IR@grandit.com.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 董事会办公室,陈立峰,0570-3091960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为发行人并列第一大股东,各自持有发行人35.1999%的股份,并且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且单个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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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控股股东。
(二)本次发行后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2018年6月至2021年2月,中巨芯有限的董事会成员为7名,其中职工董事1名,余下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提名董事会席位 |
1 | 巨化股份 | 39,000.00 | 39.00% | 2 |
2 | 产业投资基金 | 39,000.00 | 39.00% | 2 |
3 | 远致富海 | 10,000.00 | 10.00% | 1 |
4 | 盈川基金 | 8,000.00 | 8.00% | 1 |
5 | 盛芯基金 | 2,000.00 | 2.00% | - |
6 | 聚源聚芯 | 2,000.00 | 2.00% | - |
合计 | 100,000.00 | 100.00% | 6 |
2021年3月,中巨芯有限增资,增资后的董事会成员为8名,其中职工董事1名,余下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提名董事会席位 |
1 | 巨化股份 | 39,000.00 | 35.1999% | 2 |
2 | 产业投资基金 | 39,000.00 | 35.1999% | 2 |
3 | 恒芯企业 | 10,795.70 | 9.7438% | 1 |
4 | 远致富海 | 10,000.00 | 9.0256% | 1 |
5 | 盈川基金 | 8,000.00 | 7.2205% | 1 |
6 | 盛芯基金 | 2,000.00 | 1.8051% | - |
7 | 聚源聚芯 | 2,000.00 | 1.8051% | - |
合计 | 110,795.70 | 100.00% | 7 |
2021年6月,中巨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9名,其中包括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余下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提名董事会席位 |
1 | 巨化股份 | 39,000.00 | 35.1999% | 2 |
2 | 产业投资基金 | 39,000.00 | 35.1999% | 2 |
3 | 恒芯企业 | 10,795.70 | 9.7438% | 1 |
4 | 远致富海 | 10,000.00 | 9.02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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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盈川基金 | 8,000.00 | 7.2205% | - |
6 | 盛芯基金 | 2,000.00 | 1.8051% | - |
7 | 聚源聚芯 | 2,000.00 | 1.8051% | - |
合计 | 110,795.70 | 100.00% | 5 |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比例保持相同,发行人的单一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不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单一股东在董事会中提名的董事席位未超过董事会席位半数,无法单独控制公司的董事会,也无法单方面决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决策。此外,根据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结构,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发行后与并列第一大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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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陈刚 | 董事、总经理 | 2021.6.15-2024.6.14 | 0 | 1,104.39 | 1,104.39 | 0.9968%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吴桂芳 | 董事 | 2021.6.15-2024.6.14 | 0 | 420.72 | 420.72 | 0.3797%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贺辉龙 | 副总经理 | 2021.6.15-2024.6.14 | 0 | 687.71 | 687.71 | 0.6207%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张学良 | 副总经理 | 2021.6.15-2024.6.14 | 0 | 687.71 | 687.71 | 0.6207%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陈东强 | 副总经理 | 2021.6.15-2024.6.14 | 0 | 339.81 | 339.81 | 0.3067%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何永根 | 副总经理 | 2021.6.15-2024.6.14 | 0 | 339.81 | 339.81 | 0.3067%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7 | 陈立峰 | 董事会秘书 | 2021.6.15-2024.6.14 | 0 | 420.72 | 420.72 | 0.3797%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8 | 孙琳 | 财务负责人 | 2021.6.15-2024.6.14 | 0 | 400.50 | 400.50 | 0.3615%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9 | 程文海 | 核心技术人员 | / | 0 | 420.72 | 420.72 | 0.3797%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张广第 | 核心技术人员 | / | 0 | 420.72 | 420.72 | 0.3797%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1 | 付铁柱 | 核心技术人员 | / | 0 | 420.72 | 420.72 | 0.3797%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2 | 李军 | 核心技术人员 | / | 0 | 420.72 | 420.72 | 0.3797% | 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注1:陈刚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初芯企业1.00万股,丽水朴芯1101.39万股丽水善芯1.00万股,丽水淳芯1.00万股注2:吴桂芳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丽水朴芯420.72万股注3:贺辉龙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丽水朴芯687.71万股注4:张学良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丽水朴芯687.71万股注5:陈东强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丽水朴芯339.81万股注6:何永根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丽水朴芯339.81万股注7:陈立峰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丽水朴芯420.72万股注8:孙琳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丽水朴芯400.50万股注9:程文海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丽水朴芯420.72万股注10:张广第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丽水朴芯420.72万股注11:付铁柱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丽水朴芯420.72万股注12:李军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丽水朴芯420.72万股
注13:表格未列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巨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冻结的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1、董事(陈刚、吴桂芳)、高级管理人员(陈刚、贺辉龙、张学良、陈东强、何永根、陈立峰、孙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2、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核心技术人员(陈刚、贺辉龙、张学良、程文海、张广第、付铁柱、李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自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
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发行人设立了恒芯企业作为直接员工持股平台,考虑有限合伙企业法定合伙人数限制,发行人进一步设立了初芯企业、丽水朴芯、丽水淳芯和丽水善芯四个间接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持有恒芯企业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前述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恒芯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恒芯企业持有公司10,795.7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7438%。恒芯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基本情况 |
住所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东大道258号10幢306-2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343869808L |
出资总额 | 13,343.4852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21年2月3日 |
营业期限 | 2021年2月3日至长期 |
恒芯企业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以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 |
总资产 | 13,544.00 |
净资产 | 13,343.98 |
净利润 | -0.02 |
恒芯企业为持股平台,未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也未从事其他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恒芯企业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初芯(衢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2360 | 0.0093% |
2 | 丽水朴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0,766.4808 | 80.6872% |
3 | 丽水淳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834.3909 | 13.7475% |
4 | 丽水善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741.3775 | 5.5561% |
合计 | 13,343.4852 | 100.00% |
(二)初芯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初芯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基本情况 |
项目 | 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初芯(衢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02MA2DK8BN1G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18日 |
注册资本 | 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刚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陈刚持有其100%股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南时代城3幢871室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20年12月18日至长期 |
(三)丽水朴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丽水朴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在发行人处任职 |
1 | 初芯企业 | 12,360.00 | 0.0115% | 普通合伙人 | - |
2 | 陈刚 | 13,600,820.40 | 12.6326%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总经理 |
3 | 张学良 | 8,500,095.60 | 7.8950%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副总经理 |
4 | 贺辉龙 | 8,500,095.60 | 7.8950%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副总经理 |
5 | 付铁柱 | 5,200,099.20 | 4.8299%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中硝总经理 |
6 | 吴桂芳 | 5,200,099.20 | 4.8299%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总监 |
7 | 张广第 | 5,200,099.20 | 4.8299%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总经理 |
8 | 李军 | 5,200,099.20 | 4.8299%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总监 |
9 | 程文海 | 5,200,099.20 | 4.8299%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总经理 |
10 | 陈晓平 | 5,200,099.20 | 4.8299%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副总经理 |
11 | 陈晓明 | 5,200,099.20 | 4.8299%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副总经理 |
12 | 陈立峰 | 5,200,099.20 | 4.8299%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董事会秘书 |
13 | 陈东强 | 4,200,051.60 | 3.9010%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副总经理 |
14 | 孙琳 | 4,950,180.00 | 4.5978%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财务负责人 |
15 | 何永根 | 4,200,051.60 | 3.9010%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副总经理 |
16 | 周涛涛 | 4,200,051.60 | 3.9010%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副总经理 |
17 | 张洪礼 | 3,000,019.20 | 2.7864%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湖北总经理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在发行人处任职 |
18 | 徐永忠 | 3,000,019.20 | 2.7864%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总监 |
19 | 杨建成 | 3,000,019.20 | 2.7864%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副总经理 |
20 | 赵晓亚 | 3,000,019.20 | 2.7864%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总监 |
21 | 钱红东 | 3,000,019.20 | 2.7864%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总监 |
22 | 王宁 | 2,599,987.80 | 2.4149%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副总经理 |
23 | 蓝建伟 | 300,224.40 | 0.2789%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员工 |
合计 | 107,664,808.20 | 100.00% | - | - |
(四)丽水淳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丽水淳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在发行人处任职 |
1 | 初芯企业 | 12,360.00 | 0.0674% | 普通合伙人 | - |
2 | 张晓东 | 1,500,009.60 | 8.1772%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员工 |
3 | 王海 | 1,500,009.60 | 8.1772%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4 | 宁海水 | 1,000,047.60 | 5.4517%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部长 |
5 | 张雪刚 | 1,000,047.60 | 5.4517%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部长 |
6 | 陈林 | 1,000,047.60 | 5.4517%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部长 |
7 | 俞敏 | 800,062.80 | 4.3615%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8 | 周井森 | 1,050,082.40 | 5.7244%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员工 |
9 | 徐志升 | 550,020.00 | 2.9984%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10 | 艾世卿 | 800,062.80 | 4.3615%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员工 |
11 | 花永紧 | 800,062.80 | 4.3615%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员工 |
12 | 蒋梁疏 | 800,062.80 | 4.3615%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副部长 |
13 | 陈晓亮 | 800,062.80 | 4.3615%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14 | 高鹏 | 800,062.80 | 4.3615%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15 | 梁海慧 | 750,004.80 | 4.0886%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上海分公司员工 |
16 | 余懿晖 | 600,078.00 | 3.2713%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员工 |
17 | 朱智敏 | 600,078.00 | 3.2713%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员工 |
18 | 张建富 | 550,020.00 | 2.9984%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员工 |
19 | 施康洲 | 550,020.00 | 2.9984%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副部长 |
20 | 严文渭 | 500,085.60 | 2.7262%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部长 |
21 | 孙立柱 | 350,035.20 | 1.9082%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员工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在发行人处任职 |
22 | 明博 | 300,100.80 | 1.6360%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中硝副部长 |
23 | 王凌振 | 300,100.80 | 1.6360%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部长 |
24 | 周小飞 | 200,108.40 | 1.0909%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员工 |
25 | 李君艳 | 180,085.20 | 0.9817%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部长 |
26 | 李小明 | 100,116.00 | 0.5458%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27 | 张华顺 | 400,031.40 | 2.1807%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上海分公司员工 |
28 | 吴义鹏 | 150,011.80 | 0.8178%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上海分公司员工 |
29 | 任晓刚 | 400,031.40 | 2.1807%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上海分公司员工 |
合计 | 18,343,908.60 | 100.00% | - | - |
(五)丽水善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丽水善芯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在发行人处任职 |
1 | 初芯企业 | 12,360.00 | 0.1667% | 普通合伙人 | - |
2 | 毛索源 | 600,078.00 | 8.0941%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副部长 |
3 | 郑津俊 | 550,020.00 | 7.4189%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副部长 |
4 | 叶岷 | 500,085.60 | 6.7454%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5 | 戴波 | 500,085.60 | 6.7454%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6 | 方勇 | 500,085.60 | 6.7454%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7 | 甘利英 | 550,143.60 | 7.4206%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部长 |
8 | 肖小群 | 500,085.60 | 6.7454%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9 | 贝宏 | 500,085.60 | 6.7454%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10 | 钱丹 | 500,085.60 | 6.7454%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11 | 韩庆 | 500,085.60 | 6.7454%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12 | 姜奇 | 450,027.60 | 6.0702%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13 | 季灵杰 | 400,093.20 | 5.3966%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员工 |
14 | 刘春雨 | 300,100.80 | 4.0479% | 有限合伙人 | 凯圣氟化学员工 |
15 | 宋迁惠 | 250,042.80 | 3.3727%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员工 |
16 | 毛剑虹 | 250,042.80 | 3.3727%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员工 |
17 | 王杨 | 250,042.80 | 3.3727%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员工 |
18 | 翁露霞 | 150,050.40 | 2.0239%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员工 |
19 | 徐琴琪 | 50,058.00 | 0.6752% | 有限合伙人 | 中巨芯员工 |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在发行人处任职 |
20 | 张云锋 | 100,116.00 | 1.3504% | 有限合伙人 | 博瑞电子员工 |
合计 | 7,413,775.20 | 100.00% | - | - |
恒芯企业对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10,795.70万股,本次发行36,931.90万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47,727.6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巨化股份(SS) | 39,000.0000 | 35.1999% | 39,000.0000 | 26.3999%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产业投资基金(SS) | 39,000.0000 | 35.1999% | 39,000.0000 | 26.3999%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恒芯企业 | 10,795.7000 | 9.7438% | 10,795.7000 | 7.3078%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远致富海 | 10,000.0000 | 9.0256% | 10,000.0000 | 6.7692%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盈川基金(SS) | 8,000.0000 | 7.2205% | 8,000.0000 | 5.4154%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盛芯基金 | 2,000.0000 | 1.8051% | 2,000.0000 | 1.3538%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聚源聚芯 | 2,000.0000 | 1.8051% | 2,000.0000 | 1.3538%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 | - | 965.2509 | 0.6534%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965.2509 | 0.6534%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1,158.3011 | 0.7841%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965.2509 | 0.6534%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579.1505 | 0.392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79.1505 | 0.392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79.1505 | 0.392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 | 1,158.3011 | 0.7841%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巨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646.7181 | 0.4378%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158.3011 | 0.7841%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网下比例限售部分 | - | - | 2,019.3163 | 1.3669%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包括网下配售摇号锁定10%账户的限售股票) | - | - | 26,157.7581 | 17.7068% | - |
合计 | 110,795.7000 | 100% | 147,727.6000 | 100% | - |
六、本次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巨化股份(SS) | 39,000.0000 | 26.3999%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产业投资基金(SS) | 39,000.0000 | 26.3999%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恒芯企业 | 10,795.7000 | 7.3078%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远致富海 | 10,000.0000 | 6.7692%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盈川基金(SS) | 8,000.0000 | 5.4154%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盛芯基金 | 2,000.0000 | 1.3538%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聚源聚芯 | 2,000.0000 | 1.3538%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158.3011 | 0.7841%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158.3011 | 0.7841%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0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158.3011 | 0.7841%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计 | 114,270.6033 | 77.3521% | -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6,931.9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079.5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以下四类:(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4)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9,652,509 | 2.61% | 49,999,996.62 | 12 |
2 |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652,509 | 2.61% | 49,999,996.62 | 12 | |
3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1,583,011 | 3.14% | 59,999,996.98 | 12 | |
4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9,652,509 | 2.61% | 49,999,996.62 | 12 |
5 | 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791,505 | 1.57% | 29,999,995.90 | 12 | |
6 |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791,505 | 1.57% | 29,999,995.90 | 12 | |
7 |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5,791,505 | 1.57% | 29,999,995.90 | 12 | |
8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1,583,011 | 3.14% | 59,999,996.98 | 12 | |
9 |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巨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6,467,181 | 1.75% | 33,499,997.58 | 12 |
10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 11,583,011 | 3.14% | 59,999,996.98 | 24 |
合计 | - | 87,548,256 | 23.71% | 453,499,966.08 | - |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
2、跟投规模
海通创投的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1,846.5950万股,最终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14%,即1,158.3011万股,获配金额为59,999,996.98元。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巨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646.7181万股,获配金额为33,499,997.58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名称: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巨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②设立时间:2023年7月20日
③募集资金规模:3,350.00万元
④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⑤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⑥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陈刚 | 中巨芯 | 董事、总经理 | 400 | 11.94%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程文海 | 凯圣氟化学 | 总经理 | 300 | 8.96% | 核心员工 |
3 | 李军 | 中巨芯 | 研发中心总监 | 300 | 8.96% | 核心员工 |
4 | 陈晓明 | 凯圣氟化学 | 副总经理 | 300 | 8.96% | 核心员工 |
5 | 陈晓平 | 博瑞电子 | 副总经理 | 300 | 8.96% | 核心员工 |
6 | 陈东强 | 中巨芯 | 副总经理 | 200 | 5.97% | 高级管理人员 |
7 | 张学良 | 中巨芯 | 副总经理 | 200 | 5.97% | 高级管理人员 |
8 | 吴桂芳 | 中巨芯 | 职工董事、综合管理部总监 | 120 | 3.58% | 核心员工 |
9 | 杨建成 | 凯圣氟化学 | 副总经理 | 200 | 5.97% | 核心员工 |
10 | 钱红东 | 中巨芯 | 建设部总监 | 200 | 5.97% | 核心员工 |
11 | 张洪礼 | 中巨芯湖北 | 总经理 | 200 | 5.97% | 核心员工 |
12 | 付铁柱 | 博瑞中硝 | 总经理 | 100 | 2.99% | 核心员工 |
13 | 张广第 | 博瑞电子 | 总经理 | 120 | 3.58% | 核心员工 |
14 | 孙琳 | 中巨芯 | 财务负责人 | 100 | 2.99% | 高级管理人员 |
15 | 陈立峰 | 中巨芯 | 董事会秘书 | 100 | 2.99% | 高级管理人员 |
16 | 赵晓亚 | 中巨芯 | 发展部总监 | 100 | 2.99% | 核心员工 |
17 | 周涛涛 | 凯圣氟化学 | 副总经理 | 110 | 3.28% | 核心员工 |
合计 | 3,350.00 |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36,931.9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5.1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不适用。
(五)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55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005元。(按照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3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913,072,4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06,750,318.06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2023]467号),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3年9月7日止,中巨芯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69,319,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13,072,4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合计人民币106,322,101.9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6,750,318.06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369,319,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437,431,318.06元。社会公众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 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8,972.75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708.49 |
律师费用 | 382.08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47.17 |
其他费用 | 121.72 |
发行费用总额 | 10,632.21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1,806,750,318.06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166,158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1年度和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008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3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8795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收入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2023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9月 | 2022年1-9月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63,612.22至67,832.74 | 57,671.61 | 10.30%至17.6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455.34至3,567.76 | 3,021.00 | -18.72%至18.1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24.65至987.77 | 1,527.31 | -108.16%至-35.33% |
由上表,2023年1-9月营业收入预计为63,612.22万元至67,832.74万元,同比变动10.30%至17.6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2,455.34万元至3,567.7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124.65万元至987.77万元。整体而言,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持续增长,2023年1-9月营业收入预计较上年同期上升,而受到公司持续投入研发活动以及用于日常经营的贷款余额不断上升的影响,当期研发费用和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预期增加。此外,当期公司收到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2022年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省级应用奖励款”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多,在扣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预计整体盈利水平相较于上年同期出现小幅下滑。上述业绩情况系公司根据在手订单情况、预计未来可实现收入及利润情况、预计将发生的费用率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所做出的预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人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中巨芯 | 3308040160000320042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 | 中巨芯 | 13810078801600002324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 中巨芯 | 359060100100176630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 | 中巨芯 | 1209280029200277520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中巨芯 | 570900585610518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中巨芯 | 57090081951082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保荐代表人:林剑辉、张博文联系人:林剑辉021-23180000传真:021-23187700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林剑辉、张博文
林剑辉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11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南方传媒主板IPO项目、联创电子借壳重组项目、华北制药非公开发行项目、新华医疗非公开发行项目、日科化学非公开发行项目、和仁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芯碁微装科创板IPO项目等。
张博文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14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沪硅产业、盛美上海、华瓷股份、德豪润达、长电科技、恩华药业、山推股份、宁波精达、科泰电源、金石东方等IPO、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实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巨化股份、产业投资基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但本企业仍应遵守所做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在发行人上市后取得发行人控制权的计划,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主动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7、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二)公司股东恒芯企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根据自身需要,并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企业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三)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远致富海、盈川基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根据自身需要,并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企业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
业自行承担。
(四)公司其他股东(盛芯基金、聚源聚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董事(陈刚、吴桂芳)、高级管理人员(陈刚、贺辉龙、张学良、陈东强、何永根、陈立峰、孙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人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2、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核心技术人员(陈刚、贺辉龙、张学良、程文海、张广第、付铁柱、李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自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其中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
2、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
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2)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30%,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4、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承诺
1、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巨化股份的承诺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措施:A.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B.发行人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后,发行人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公司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自发行人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发行人上市后36个月内,本公司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0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00%。发行人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发行人拟通过回购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本公司承诺就发行人股份回购方案以本公司提名董事的身份在发行人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发行人可暂扣本公司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承诺为止。
2、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产业投资基金的承诺
若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公司、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执行,在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被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并尽力促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包括《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承诺
1、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巨化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发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剩余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议、公告等程序实施。
2、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产业投资基金的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极力促使发行人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制度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投
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每个
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法律法规及《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股票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现金分配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2、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十)其他事项
1、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本企业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信息严重滞后之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回购时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巨化股份、产业投资基金的承诺
本企业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承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的出具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调减或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或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不得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八、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以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巨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巨化股份《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方面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益)的期间,本企业(含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会采取控股、合营、联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电子化学材料主营业务(电子化学材料特指电子工业使用的专用化学品和化工材料)及其具体相关产品(一般指应用在集成电路、显示面板、光伏等电子工业领域的化学材料,其产品等级要求为电子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湿化学品、电子特种气体和前驱体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企业不再是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4、(1)“电子湿化学品”: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或称湿电子化学品、超纯电子化学品,指化学试剂中对纯度要求最高的领域,一般要求控制化学试剂中颗粒粒径低于0.5?m,杂质含量低于ppm级,主要包括超净高纯试剂(通用电子湿化学品)和功能电子湿化学品,主要用于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光伏太阳能等领域产品的清洗、刻蚀等工艺环节;(2)“电子特种气体”: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电子气体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光伏太阳能等电子工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广泛应用于清洗、刻蚀、掺杂、气相沉积等
工艺环节;(3)“前驱体材料”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携带目标元素,呈气态、易挥发液态或固态,具备化学热稳定性,同时具备相应的反应活性或物理性能的一类物质。”
(二)产业投资基金《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承诺:不会通过设立或收购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从事与发行人(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的控制权,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竞争企业的控制性股份、控制性股权或控制性权益。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企业不再是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三)巨化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方面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益)的期间,本企业(含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会采取控股、合营、联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电子化学材料主营业务(电子化学材料特指电子工业使用的专用化学品和化工材料)及其具体相关产品(一般指应用在集成电路、显示面板、光伏等电子工业领域的化学材料,其产品等级要求为电子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湿化学品、电子特种气体和前驱体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浙江
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4、(1)“电子湿化学品”: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或称湿电子化学品、超纯电子化学品,指化学试剂中对纯度要求最高的领域,一般要求控制化学试剂中颗粒粒径低于0.5?m,杂质含量低于ppm级,主要包括超净高纯试剂(通用电子湿化学品)和功能电子湿化学品,主要用于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光伏太阳能等领域产品的清洗、刻蚀等工艺环节;(2)“电子特种气体”: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电子气体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光伏太阳能等电子工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广泛应用于清洗、刻蚀、掺杂、气相沉积等工艺环节;(3)“前驱体材料”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携带目标元素,呈气态、易挥发液态或固态,具备化学热稳定性,同时具备相应的反应活性或物理性能的一类物质。”
十、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并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巨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一)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交易协议,并配合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定价的原则实施。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巨化集团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定价的原则实施。
3.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十一、其他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天健会计师(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天健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天健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坤元评估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巨化股份及产业投资基金对未来公司持股情况及控制权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巨化股份及产业投资基金不主动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协助或促使任何第三方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巨化股份及产业投资基金:(1)不以控制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增持发行人股份,不以控制为目的接受其他股东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委托;(2)不主动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并列第一大股东之间持股比例差距或表决权比例差距大于5%且谋求新增董事席位的行为,如因巨化股份及产业投资基金行为导致前述情形发生,巨化股份及产业投资基金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主动措施消除上述影响事项。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巨化股份及产业投资基金:(1)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将严格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安排及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行使包括提名权、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不主动放弃所享有的任何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促进发行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十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并列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