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资建设辽宁华电彰武可再生零碳热能示范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的议案》进行认真核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出资建设辽宁华电彰武可再生零碳热能示范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出资建设辽宁华电彰武可再生零碳热能示范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
独立董事: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张广宁 | 赵清野 | 刘晓晶 | 齐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