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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裕包材: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6

证券代码:

837174证券简称:宏裕包材公告编号:

2023-060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

日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为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2023年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自(一)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一”),或者(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二”)(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数÷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一)公司回购股票;(二)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三)董事(仅限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本议案中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一)连续

个交易日达到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者(二)连续

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在启动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将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回购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公司回购股份的计划后,公司按照披露的计划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50%。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且不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50%。

三、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控股股东按照披露的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单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分红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分红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处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控股股东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如果控股股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控股股东当年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前述限额)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控股股东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之前,不得转让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披露的计划增持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单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处所获得税后薪酬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处获得的税后薪酬金额的5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薪酬金额的50%;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应取得的薪酬金额(不超过前述限额)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之前,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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