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2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9,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2、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5日,公司公告栏公示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2年7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权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5、2022年9月7日,公司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3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实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价格调整、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结束
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截至2023年9月8日,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结束,自2023年9月9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况,符合 |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 解除限售条件。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对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况,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各考核指标得分情况及权重来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M)。 | 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83亿元,以2021年净利润 |
为基数增长率为30.52%,因此本次解除限售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M)为100%。 | ||||||||
4 | 若激励对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2)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剩余29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上一年度业绩考核均为优秀,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P)为100%,均可按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额度的100%解除限售。 | ||||||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32人变更为31人并已在2022年7月20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激励计划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31人变更为29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总额度相应由201,600股调整为199,800股。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2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9,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期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期可解锁数量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 尚未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份) |
1 | 杨传奇 | 董事、人资行政总监 | 60,000 | 18,000 | 30% | 42,000 |
2 | 周丹 | 财务总监 | 60,000 | 18,000 | 30% | 42,000 |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27人) | 546,000 | 163,800 | 30% | 382,200 | ||
合计 | 666,000 | 199,800 | 30% | 462,200 |
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29名在职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9,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9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9,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有关事项。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价格调整、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