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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新材: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6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应参照本制度内容,配合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报送办法,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有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定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

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情形,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

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

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

报告的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可视情况披露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一)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或者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预计公司的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十六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

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条 前述第四十六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八条 前述第四十六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五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

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三)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或可能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担保行为的,不受上述金额标准限制,均应及时披露。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进行其他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通过临时报告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事务部门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公司审议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若仅此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的情形,该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可免于公告。

第六十八条 针对未达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标准但按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公司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事务部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人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程序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经过保密审查,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与证券事务部门及时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并定期(至少每月末)对本部门、本单位重大经营事项进行集中梳理,如发现有遗漏立即向证券事务部门反馈。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第七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配合公司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七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信息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八章 所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所在企业与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条 分、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分、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应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第八十二条 分、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公司参股公司应参照上述规定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办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章 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 涉密财务信息,特指公司在境内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融资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会计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外披露涉密财务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拟披露涉密财务信息的审查程序:

(一)财务部对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初审。

(二)公司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为公司对外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审计、信用评级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项目人员须签订中介项目人员保密承诺书,上述保密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十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特定项目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收应付款项中,应避免单项逐一列举涉及军品交易或事项的军方、军工企业名称及对应金额。

(二)应避免披露有关存货中的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二级及二级以下客户详细信息,但当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时,应披露存货的内容及构成。

(三)有关在建工程中军品基建技改工程项目的名称、金额等信息应当避免披露。

(四)专项应付款中与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有关的科研试制费等项目明细应避免披露。

(五)预提费用中涉及军品技术服务费等详细科目应避免披露。

(六)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利润中,涉及军品业务的名称应模糊披露,但应披露具体对应金额的信息。

(七)对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政府补贴收入的信息披露应当进行脱密处理。

(八)关联交易中与军品相关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金额明细应当避免逐项细分披露。

(九)其它涉及军品的财务信息应比照以上方式进行处

理。

第八十八条 需脱密后披露的财务信息应采用以下方式脱密:

(一)可选择分地区、分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披露与军工产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构成,但应避免将军品信息单独列示。

(二)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或调整时,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应采用替代名称表述。

(三)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时,应将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况汇总表述。

(四)应采用定性概括描述的方式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发展战略、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情况。

(五)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信息时,对关联交易方及合同主体的介绍应仅限于其已正式对外公开的信息;关联交易金额应采用汇总披露方式,关联交易内容、合同内容应汇总为概括名称。

(六)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时,应采用替代名称等方式表述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向。

第八十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应避免对军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并避免同时对企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

第九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军品的项目名称应模糊披露,但应披露用于军品项目金额。

第九十一条 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

单位数据的,须事先经被引用方同意,政府已对公众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九十二条 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特殊财务信息,必要时可申请豁免披露,豁免披露申请须经国防科工局审核批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豁免披露申请。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九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中选择,指定的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九十四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协调。

第九十七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九十八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接待、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

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一百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事务部门经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事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或《证券时报》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

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部门人员、监事会办公室人员、财务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相关披露义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最新证券监管要求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及时”,除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中明确说明外,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重大事项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规定中涉及信息披露指标计算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乐新董字〔202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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