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证券市场的情况、监管要求、自身经营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且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斌、何亚东、郑垲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