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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王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5

证券简称:力王股份 证券代码:831627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Liwang New Energy Co.,Ltd.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连塘角二路10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三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王红旗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王红旗于2022年3月15日出具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

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5、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7、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8、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王红旗于2023年6月7日出具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维海之儿子李彰昊及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红旗之儿子王嘉乔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邹斌庄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

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张映华、王全锋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

规定。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李玲、张良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长期稳价措施及承诺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议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出具承诺:

“1、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启动和终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下同),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终止条件

①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或者不符合监管机构对于股份回购、增持等相关规定。

③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④各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优先顺序依次开展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下同)增持公司股票。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首先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降低每股净资产,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将该等方案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应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宜,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预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且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③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该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⑤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终止回购股份,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⑥如因《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或其他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而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除前述回购义务,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3)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无法履行股票回购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所对应的价格”,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或回购股票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票的计划。

②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股票增持,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50%且不低于2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③如因《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进行

股票增持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可免除前述义务,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1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处取得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50%且不低于2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如因《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进行股票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免除前述义务,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未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或股东分红,同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短期稳价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承诺:

“1、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启动和终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终止条件

①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一个月内,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②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或者不符合监管机构对于股份增持等的相关规定。

③各相关主体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④各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优先顺序依次开展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

司将不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被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票的计划。

②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股票增持,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50%且不低于2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③如因《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进行股票增持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可免除前述义务,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处取得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50%且不低于2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②如因《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进行股票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免除前述义务,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③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未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或股东分红,同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回购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1、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总股本亦有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预计未来几年净利润仍将保持持续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建设期,此期间股东回报主要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大幅提高,则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针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具体情况、未来发展态势和主要经营风险点,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持续创新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投资建设生产线和研发中心,从产品结构、市场布局和技术实力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将在扩大现有产能、解决公司产能瓶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生产制造规模和能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自身效益;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公司生产线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稳固和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产生最大效益以回报股东。

(3)加强员工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草案)》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和执行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公开作出解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⑤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⑥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⑦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⑧如公司后续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⑨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上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⑩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切实履行作为董事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②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⑤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如公司后续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如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⑧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关于分红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中

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本公司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平台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解释和道歉。

②本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或在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③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解释和道歉。

②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③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同时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⑤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解释和道歉。

②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③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同时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⑤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八)关于同业竞争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力王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参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力王股份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力王股份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承诺将不与力王股份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

购、兼并与力王股份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从任何地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力王股份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形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力王股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力王股份及其子公司。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力王股份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向力王股份及其子公司提供优先受让权。

6、在本人作为力王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及在担任力王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辞去上述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本人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力王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现有及将来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是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的。本人保证在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将根据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文件,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定价及开展;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5、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人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及产生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占用,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实际控制人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委托贷款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公司及/或其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督促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十二)关于土地房产有关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因有关房屋及建筑物瑕疵而致使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搬迁的,或有关房屋及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若公司因房屋及建筑物无合法的权属证明及/或完整的报建手续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补偿公司因有关行政处罚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十三)关于转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及子公司因银行贷款支取过程中的转贷行为,或其他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贷款行为受到贷款发放行收取罚息、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或相关部门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补缴或支付的全部罚款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应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承担的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公司今后发生银行借款获取、贷款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公司需承担的任何经济损失。”

(十四)关于遵守制度的承诺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一直以来并将持续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勤勉、忠诚地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的工作;

2、本人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财务审批流程,不干预其他财务人员在财务审批流程中的权限和职责;

3、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本人不会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审批流程,协助或隐瞒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

4、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5、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本承诺函将持续有效。”

(十五)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承诺 开始日期承诺 结束日期承诺类型承诺具体内容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2014年9月23日长期有效同业竞争承诺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商业上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上述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上述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4年9月23日长期有效土地、厂房权属瑕疵若因公司相关土地、房产权属瑕疵而致使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厂房和宿舍的,将承担公司因上述厂房搬迁而造成的损失。若公司因房屋及建筑物无合法的权属证书及/或完整的报建手续而被处罚,则补偿公司因前述处罚而遭受到的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该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该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公司已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6.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分别为76.93%、79.04%、

80.84%。原材料中以钴酸锂、锌合金、碱性电解二氧化锰为主,2021年和2022年上述三种原材料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重为39.03%和40.10%。

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在报告期内存在一定波动。其中钴酸锂平均采购单价2021年和2022年分别上涨48.07%和24.19%,锌合金平均采购单价2021年和2022年分别上涨15.48%和9.66%,碱性电解二氧化锰平均采购单价2021年和2022年分别上涨24.22%和58.76%。公司生产成本受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影响而相应有所变动。

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46,908.90万元,同比增长16.61%;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54,961.17万元,同比增长17.17%。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出现下降,进而导致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960.55万元、3,465.33万元,分别同比下降25.52%、12.50%。若原材料等成本持续增加或者未来市场竞争持续加剧,而公司无法保持产品市场竞争力或者市场开拓不力,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毛利率下降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土地房产权属瑕疵风险

公司的3栋厂房、1栋办公楼、2栋宿舍等生产经营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上述房产所在地块之一即面积为13.22亩的生产经营用地亦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目前公司正依据《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补办上述土地及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但受办理进度不可控等因素的影响,办理进展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4、电子烟行业客户销售持续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电子烟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逐渐提升,2022年占锂电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99.67%,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4.34%。随着《电子烟管理办法》及强制性标准的施行,目前国内市场已实现全面有序监管的平稳过渡。政策监管提高了电子烟行业的准入门槛,对电子烟厂商将带来一定冲击。公司部分电子烟客户若无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等资质或批准产量有所下降,将影响其电子烟生产和销售,进而给公司带来电子烟行业客户销售持续

性的风险。公司电子烟客户终端市场主要在国外,近些年各国家与地区陆续推出并不断完善电子烟监管政策体系,电子烟市场可能存在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风险。

5、客户业务合作出现波动的风险

公司深耕电池行业多年,在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公司内部决策效率高,响应速度快,可满足客户多样化及定制化的需求,客户满意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与外销客户之间的交易额持续增长,但为控制采购成本和产品品质,客户会采取引入新的供应商、通过调整不同供应商的采购量等措施加强供应商之间竞争,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导致公司对同一客户的销售会存在波动。总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境外客户的销售额基本呈稳步上升趋势,但不排除由于新的供应商进入、公司产品供应、客户自身问题等导致出现与外销客户业务合作出现波动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4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9月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412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力王股份”,股票代码为“831627”。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9月7日

(三)证券简称:力王股份

(四)证券代码:83162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1,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4,4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6,4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498,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4,498,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6,501,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9,951,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5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45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6.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6,8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9,10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5.46亿元,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3,960.55万元、3,465.33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00万元;2021年度、202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17.83%、13.52%,平均不低于8%且最近一年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Liwang New Ener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6,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维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6月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9月3日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连塘角二路10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环保碱性锌锰电池、环保碳性锌锰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邮政编码523731
电话0769-38930176
传真0769-87887512
互联网网址http://www.liwangbattery.com
电子邮箱zyh@liwangbattery.com
信息披露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映华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769-3893017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李维海持有公司2,756.3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53%;王红旗持有公司2,746.1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38%;该二人合计持有公司5,502.40万股股份,合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0.92%。同时李维海担任公司董事长,王红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维海、王红旗于2014年9月3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分别于2017年9月1日、2020年9月1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分别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6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致行动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李维海、王红旗为一致行动人。该二人能够共同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李维海、王红旗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李维海、王红旗合计直接持有公司5,502.40万股股份,李维海、王红旗分别为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李维海、王红旗合计控制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61.0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60.67%(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李维海:196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7月毕业于深圳大学企业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11年1月于北京大学工商管理EMBA总裁高级研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1988年9月至1993年4月,就职于深圳市岷山企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秘书;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就职于深圳市莱特新技术开发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1994年11月至2000年2月,就职于深圳华特电池工业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0年3月至2001年5月,自由职业;2001年6月至今,就职于公司,历任执行董事、董事长等职务;2023年7月至今,担任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王红旗: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1年7月毕业于郑州轻工业学院电化学生产工艺专业,本科学历;2011年1月于北京大学工商管理EMBA总裁高级研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1991年6月至1992年5月,就职于河南省新乡市电池厂,担任技术员;1992年5月至1998年10月,就职于深圳华特电池工业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长、总经理助理;1998年11月至2001年5月,自由职业;2001年6月至今,就职于公司,历任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等职务;2017年1月至今,历任金辉电源执行董事、经理;2020年8月至今,担任劲多新能源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7月至今,担任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李维海直接持股27,563,000董事长2020-09-28至2023-09-27
间接持股100,000
2王红旗直接持股27,461,000副董事长、总经理2020-09-28至2023-09-27
间接持股90,000
3邹斌庄直接持股5,110,000董事2020-09-28至2023-09-27
间接持股280,000
4张映华直接持股156,000董事、董事会秘书2020-09-28至2023-09-27
间接持股70,000
5王全锋直接持股60,000董事2020-09-28至2023-09-27
间接持股40,000
6李玲直接持股80,000监事会主席2020-09-28至2023-09-27
间接持股40,000
7张良直接持股40,000监事2020-09-28至2023-09-27
间接持股50,000

四、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员工持股计划为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28.00万股,为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9.91%,为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本次发行数量的8.62%,其中延期交付171.00万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份额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金额 (万元)持有份额比例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1李维海董事长、核心员工60.004.3860%
2王红旗副董事长、总经理、核心员工54.003.9474%
3邹斌庄董事、核心员工168.0012.2807%
4张映华董事、董事会秘书、核心员工42.003.0702%
5彭伟清董事、副总经理、核心员工30.002.1930%
6王全锋董事、核心员工24.001.7544%
7李玲监事会主席、核心员工24.001.7544%
8张良监事、核心员工30.002.1930%
9游贤彬监事、核心员工30.002.1930%
10汪海进财务负责人、核心员工18.001.3158%
11邓姬容核心员工60.004.3860%
12谭剑华核心员工60.004.3860%
13李伟泉核心员工48.003.5088%
14王魁核心员工48.003.5088%
15罗凤英核心员工42.003.0702%
16龚颖核心员工30.002.1930%
17曹风香核心员工30.002.1930%
18彭银秀核心员工30.002.1930%
19尚理姣核心员工30.002.1930%
20刘玲核心员工24.001.7544%
21唐军核心员工24.001.7544%
22钟美霞核心员工18.001.3158%
23赵文菊核心员工18.001.3158%
24马红阳核心员工18.001.3158%
25张芝莉核心员工18.001.3158%
26邓凯核心员工18.001.3158%
27刘佳友核心员工18.001.3158%
28许美娟核心员工18.001.3158%
29邹利军核心员工18.001.3158%
30杨芳核心员工12.000.8772%
31叶裕芬核心员工18.001.3158%
32栾营营核心员工12.000.8772%
33张德君核心员工12.000.8772%
34黄素青核心员工12.000.8772%
35贾金波核心员工12.000.8772%
36王永青核心员工12.000.8772%
37黄世林核心员工12.000.8772%
38朱花核心员工6.000.4386%
39潘东庆核心员工12.000.8772%
40刘义超核心员工12.000.8772%
41徐德盛核心员工12.000.8772%
42李小琴核心员工12.000.8772%
43刘磊核心员工12.000.8772%
44吴运鲜核心员工12.000.8772%
45刘新美核心员工6.000.4386%
46张刚核心员工6.000.4386%
47房新兰核心员工6.000.4386%
48詹旺生核心员工6.000.4386%
49甘中华核心员工6.000.4386%
50刘鸽核心员工6.000.4386%
51黄礼明核心员工6.000.4386%
52何桂林核心员工6.000.4386%
53陈美泉核心员工6.000.4386%
54陈浩华核心员工6.000.4386%
55乐红霞核心员工6.000.4386%
56何强核心员工6.000.4386%
57李甲波核心员工6.000.4386%
58贾金霞核心员工6.000.4386%
59周志平核心员工6.000.4386%
60吕涌平核心员工6.000.4386%
61张文新核心员工6.000.4386%
62陈玲核心员工6.000.4386%
63尹老五核心员工6.000.4386%
64彭锐利核心员工6.000.4386%
65高芳核心员工6.000.4386%
66谢云霞核心员工6.000.4386%
67彭从华核心员工6.000.4386%
合计1,368.00100.00%-

注:上表中实际认购比例数值为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李维海27,563,00040.5327,563,00030.2927,563,00029.18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红旗27,461,00040.3827,461,00030.1827,461,00029.0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邹斌庄5,110,0007.515,110,0005.625,110,0005.41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董事
李彰昊2,445,2003.602,445,2002.692,445,2002.59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的儿子
王嘉乔2,436,1003.582,436,1002.682,436,1002.5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红旗的儿子
张映华156,0000.23156,0000.17156,0000.17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董事、董事会秘书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李玲80,0000.1280,0000.0980,0000.08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主席
王全锋60,0000.0960,0000.0760,0000.06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董事
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张良40,0000.0640,0000.0440,0000.04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
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00.00292,5000.321,170,0001.2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00.00277,5000.301,110,0001.18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00.00180,0000.20720,0000.76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00.00125,0000.14500,0000.5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00.0075,0000.08300,0000.32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00.0050,0000.05200,0000.2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市比苛电00.0050,0000.05200,0000.2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
池有限公司略配售对象
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00.0050,0000.05200,0000.2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00.0050,0000.05200,0000.2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65,351,30096.1066,501,30073.0869,951,30074.06--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2,648,7003.9024,498,70026.9224,498,70025.94--
合计68,000,000100.0091,000,000100.0094,450,000100.00--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李维海27,563,00030.29%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王红旗27,461,00030.18%
3邹斌庄5,110,0005.62%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李彰昊2,445,2002.69%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王嘉乔2,436,1002.68%
6施善云498,0000.55%-
7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92,5000.32%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77,5000.30%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融汇投资200,0000.22%-
10韩珍彩200,0000.22%-
合计66,483,30073.06%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李维海27,563,00029.18%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
2王红旗27,461,00029.07%
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邹斌庄5,110,0005.41%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李彰昊2,445,2002.59%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王嘉乔2,436,1002.58%
6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170,0001.2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110,0001.18%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720,0000.76%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9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500,0000.5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10施善云498,0000.53%-
合计69,013,30073.07%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3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2,64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6.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收

益为0.38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7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34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38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3,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849.852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950.147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力王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天健验〔2023〕7-8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3年9月1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000,000.00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8,498,520.79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501,479.2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3,000,000.00元(人民币贰仟叁佰万元整),新增资本公积为人民币96,501,479.21元(人民币玖仟陆佰伍拾万零壹仟肆佰柒拾玖元贰角壹分)。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849.8521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036.184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242.00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28.3000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24.5283万元;

3、律师费用:161.3208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2.003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2.035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加总金额与发行费用总额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950.147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3,833.8154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莞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8月30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345.00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2,185.00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64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9,445.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8.0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已分别与东莞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44050177930800002685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支行2010028729200730296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769902606810806补充流动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何庆剑、邢剑琛
项目其他成员赵昱博、罗贻芬、黄楚楚、罗根庆、刘光富、陈展鸿、胡逸峰、赵欢欢
联系电话0769-22119400
传真0769-22119275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莞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力王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东莞证券推荐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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