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23-053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4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156,117,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62%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64,151,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91,966,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933,608,43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9,727,575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13,880,857股。
3.15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91,985,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91,966,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1%。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苗棣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表决权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8月30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公司已于2023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552,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42%;反对18,565,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419,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171%;反对18,565,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数的20.18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708,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77%;反对18,40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7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69%;反对18,40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708,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77%;反对18,40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7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69%;反对18,40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马哲、李鲲宇
3.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