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冼树忠、汤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月1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100万元至7600万元。3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2460.91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幅度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于3月2日才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冼树忠(任职期间为2020年9月9日至2023年1月30日)、财务负责人汤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此高度重视,并对上述事项进行深刻反思,日后会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