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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涂崇禹先生、任真女士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陈基华先生未查阅相关资料也未发表意见),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王伟华先生为财务总监,王伟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本次聘任及审议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表决合法有效。同意聘任王伟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任真女士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本次提名及审议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表决合法有效。同意提名任真女士为第十届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于独立董事任真与上述事项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事项由独董董事涂崇禹先生发表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3-067(本页无正文,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涂崇禹
任真
陈基华二〇二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