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担任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广西广投产业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所持有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基于上市公司及交易有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对广西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09年0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2、在本次交易的过程中,通过交易进程备忘录的形式,记载了筹划过程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
3、公司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均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4、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明确了各方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
5、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一创投行认为:
1、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程 洋 武凯华
项目协办人:
左胜强 张 桐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