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广西广投产业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所持有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永盛石化49%股权。公司聘请了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民信”)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京民信以202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标的公司永盛石化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23)第115号《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分别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属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提供服务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京民信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评估机构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允,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长嘉 | 冯浏宇 | 覃访 |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