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
相关事项的说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西能源”)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广西广投产业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所持有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永盛石化49%股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要求,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说明(如无特别说明,本说明中的简称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释义相同)。
一、自广西能源上市以来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公司自查了广西能源上市以来历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公开信息以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自公司上市以来,至本说明出具日,广西能源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如本说明附件所示。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上市以来,至本说明出具日,广西能源及相关主体所作出公开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自查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5-10014号)和《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5-10015号)、于2022年3月29日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49号)和《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5-00047号)、于2023年3月22日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5-00001号)和《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5-00007号),并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查询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
经自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公司自查了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或说明,并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了核查。公司及相关主体最近三年受到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秦敏、李均毅、利聪、夏斌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号),认定桂东电力存在以下问题:(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二)内幕信息管理存在问题;(三)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等,桂东电力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秦敏、时任财务总监李均毅、董事利聪、贸易业务核心人员夏斌,是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年1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认定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陆培军、廖优贤、魏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2023年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3〕14号)、《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21号)就上述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项,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董事、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子公司桂盛能源执行董事、子公司恒润筑邦董事长利聪,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子公司恒润筑邦董事李均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子公司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子公司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予以公开谴责;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曹晓阳,时任董事雷雨、柳世伦、赵佰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青、时任独立董事薛有冰、陶雄华予以监管警示。
2023年5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76号),因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培军被上交所出具监管警示。
经自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被处罚和被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形外,广西能源及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其他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其他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
公司查阅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5-10014号)、于2022年3月29日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49号)、于2023年3月22日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5-00001号),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度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子公司永盛石化供应商东营希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事宜2022年度被出具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不影响审计意见。
2020年半年度报告曾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在广西证监局责令改正后,2020年年度报告已对相关数据进行了调整,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自查,除2020年半年度报告曾存在重大错报并已整改之外,公司最近三年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未发现公司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5-10014号)、于2022年3月29日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49号)、于2023年3月22日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5-00001号),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会计处理相关原则等情况。
经自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公司查阅了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公告,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年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以及通知,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在原收入准则下,公司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20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本次执行新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如下:
差异方面 | 相关业务情况 | 会计政策变更后的会计处理 | 会计政策变更前的会计处理 |
列报 | 上市公司部分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客户在发出商品前预付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款项 | 预收的合同对价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列报为合同负债,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相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抵消后以净额列报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 预收的合同对价在收到时列报为预收款项 |
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20年1月1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 会计政策变更前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新收入准则影响 | 会计政策变更后2020年1月1日余额 |
负债: | |||
预收款项 | 362,072,620.62 | -339,282,244.01 | 22,790,376.61 |
合同负债 | 329,312,413.55 | 329,312,413.55 | |
其他流动负债 | 1,023,459.57 | 9,969,830.46 | 10,993,290.03 |
注: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无影响。
(2) 2021年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财政部于2018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公司根据首次执行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 会计政策变更前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新租赁准则影响 | 会计政策变更后2021年1月1日余额 |
预付款项 | 551,129,834.14 | -29,300,000.00 | 521,829,834.14 |
其他应收款 | 185,137,083.96 | 13,568,519.60 | 198,705,603.56 |
使用权资产 | - | 264,618,788.79 | 264,618,788.79 |
长期待摊费用 | 201,226,682.84 | -187,182,789.62 | 14,043,893.22 |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 会计政策变更前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新租赁准则影响 | 会计政策变更后2021年1月1日余额 |
租赁负债 | - | 61,704,518.77 | 61,704,518.77 |
(3) 2022年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公司根据15号解释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公司根据累计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并调整上年可比期间关项目金额。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 会计政策变更前2021年12月31日余额/2021年度 | 15号解释影响 | 会计政策变更后2022年1月1日余额/2021年度 |
固定资产 | 9,946,214,265.39 | -1,097,755.04 | 9,945,116,510.35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19,721,464.61 | 274,438.76 | 219,995,903.37 |
未分配利润 | 871,510,478.49 | -823,316.28 | 870,687,162.21 |
营业收入 | 17,079,988,516.19 | 57,899,489.03 | 17,137,888,005.22 |
营业成本 | 15,722,805,794.08 | 58,997,244.07 | 15,781,803,038.15 |
所得税费用 | 35,769,473.20 | -274,438.76 | 35,495,034.44 |
2、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2023年1月4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下述会计差错事项采用追溯调整,相应对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半年度相关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本次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及2020半年度已披露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该事项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3]第5-00002号《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审核报告》。
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一)公司2019年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永盛石化、桂盛能源和控股子公司恒润筑邦的相关油品业务营业收入调减3,542,363,462.84元,调减营业成本
3,552,059,114.29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9,695,651.45元,上述调整事项综合对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无影响。
(二)对公司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永盛石化、控股子公司恒润筑邦和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相关油品业务营业收入调减3,286,194,800.58元,调减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上述调整事项综合对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无影响。
经自查:除因上述国家统一会计政策变更、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责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外,未发现广西能源最近三年存在利用其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四)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按照既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应收款项、存货、商誉科目计提减值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信用减值损失 | -9,557,158.53 | 149,229,912.30 | -72,258,689.18 |
存货跌价损失 | 36,572,836.19 | 26,537,800.00 | |
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 26,471.30 | 27,891.30 |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 32,859,438.49 | 6,747,776.79 | |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 | 80,577,075.05 | ||
商誉减值损失 | 11,381,856.17 | 48,795,681.66 | 35,810,913.93 |
合计 | 38,424,005.13 | 257,450,723.75 | 50,877,076.59 |
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根据应收款项核算相关政策,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公司应收款项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分别确认信用减值损失-72,258,689.18元、149,229,912.30元、-9,557,158.53元。
2、存货跌价损失
公司期末存货余额主要为在途物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开发成本等,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公司分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0.00元、26,537,800.00元、36,572,836.19元。
3、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参照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法。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公司分别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0.00元、27,891.30元、26,471.30元。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公司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核算政策,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公司分别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6,747,776.79元、32,859,438.49元、0.00元。
5、在建工程减值损失
上市公司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2020年末对子公司贺州市上程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程电力公司”)上程水电站相关资产进行清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贺州市上程电力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而涉及的其所有在建工程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21]32038号),上程电力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26,020.66万元,评估价值为18,181.56万元,评估值比账面价值减值8,057.71万元,减值率30.71%,据此,2020年末上市公司对子公司上程电力公司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0,577,075.05元。2021年度、2022年度无此情形。
6、商誉减值损失
公司根据商誉减值相关核算政策,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上市公司分别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5,810,913.93元、48,795,681.66元、11,381,856.17元。经自查:公司最近三年的应收账款、存货和商誉等均按照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贯性,资产减值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方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一)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的2%股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京民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永盛石化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55,532.75万元,评估增值1,083.55万元,增值率为1.99%。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标的公司名称 | 出售股权比例 | 评估方法 | 评估基准日 | 100%股权评估价值 |
1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 | 资产基础法 | 2022年12月31日 | 55,532.75 |
(二)本次拟置出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1、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企业价值评估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文件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使用市场法的基本条件是:有一个较为活跃的市场,市场案例及其与评估对象可比较的指标、参数等可以收集并量化。对于市场法,由于缺乏可比较的交易案例而难以采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同时,企业具备了应用收益法评估的前提条件:
将持续经营、未来收益期限可以确定、股东权益与企业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关系、未来的经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计量、与企业预期收益相关的风险报酬能被估算计量。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评估项目能满足资产基础法评估所需的条件,即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而且,采用资产基础法可以满足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求。因此,针对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和资产类型,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作用、特点和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此次评估中京民信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在对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后,以其中一种更为合适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2、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中,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1)基本假设
①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②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③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假定被评估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仍按照原来的经营目的、经营方式持续经营下去。
(2)一般假设
①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②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③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④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⑤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⑥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具体假设
①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②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③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不考虑本次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影响;
④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⑤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此次进行评估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⑥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⑦假设企业现有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后顺利续签,且租金标准等不发生大的变化;
⑧被评估企业现有的增值税政策及所得税政策未来年度不发生大的变化。
⑨假设被评估企业经营主要资质到期后能顺利续期,持续经营。
评估人员运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认定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果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经核查,上述评估假设符合拟置出资产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环境,评估结论所依赖的评估假设具备合理性,基本符合拟置出资产的实际情况。
3、评估参数预测的合理性
评估参数的选取应建立在所获取各类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本次评估收集的信息包括宏观经济信息、行业信息、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信息、财务状况信息、经营状况信息等;获取信息的渠道包括现场调查、市场调查、专家咨询、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专业机构的资料以及评估机构自行积累的信息资料等。
评估师对所获取的资料按照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评估要素的有关要求,对资料的充分性、可靠性进行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得出的评估参数是合理的,并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4、履行的必要决策程序
2023年9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2023年8月9日,本次交易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广投集团备案。
经自查:本次评估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选取合理,符合评估准则和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广西能源对本次评估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自广西能源上市后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一、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上市公司拟向广投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桥巩能源公司100%股权) | |||||
1 | 上市公司 | 其他 |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3、本公司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4、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5、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履行完毕 |
2 | 上市公司 | 其他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 - | 履行完毕 |
3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 | 1、本人最近三年内的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2、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 - | 履行完毕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且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可预见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机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4、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不诚信行为。 | |||||
4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 |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减持所持桂东电力股票。本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计划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桂东电力所有。 |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 | 履行完毕 |
5 | 广西能源集团 | 其他 |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保证桂东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桂东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业务经营的连续性,保证桂东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桂东电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本公司的干预。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 正在履行 |
6 | 广西能源集团 | 其他 |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桂东电力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并将 |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 正在履行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桂东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
7 | 广西能源集团 | 股份限售 | 在本次重组中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上市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次重组因涉嫌交易对方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安排规定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自取得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 正在履行 |
8 | 广西能源集团 | 解决土地等产权瑕疵 | 1、标的公司合法拥有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所有权及/或使用权,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2、鉴于标的公司未能就房产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本公司确保该等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因未办理该等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给上市公司及/或标的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本公司全额补偿。3、如因标的公司的房产等主要资产存在任何瑕疵而导致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 | 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及完成后 | 正在履行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及/或标的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则本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将现金全额补偿上市公司及/或标的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确保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或标的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
9 | 广西能源集团 | 股份限售 | 1、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桂东电力股票。2、本公司如违反上述减持计划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桂东电力所有。 |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 | 履行完毕 |
10 | 广投集团 | 其他 | (一)保证桂东电力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领薪。3、保证本公司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桂东电力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之间产权关系明晰,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3、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在本次重组前没有、本次重组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及完成后 | 正在履行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资产。 (三)保证桂东电力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四)保证桂东电力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行。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3、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桂东电力业务独立1、本公司承诺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存在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
11 | 广投集团 | 其他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不会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桂东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如必须新增与桂东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就上述业务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 履行完毕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机会通知桂东电力。在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果桂东电力作出愿意利用该业务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将该业务机会给予桂东电力;如果桂东电力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桂东电力放弃该业务机会。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除桂东电力外)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桂东电力主营业务形成竞争,则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桂东电力,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在同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桂东电力优先选择权。3、本公司承诺,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公司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愿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任何连带法律责任。 | |||||
12 | 广投集团 | 其他 |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在桂东电力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桂东电力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桂东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 正在履行 |
13 | 正润集团 | 股份限售 | 1、本次交易完成前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自本次交易结束之日(本次 | 本次交易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及监管部 | 正在履行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登记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2、若上述承诺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不相符,本公司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调整上述锁定期。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门要求的锁定期 | ||||
二、与收购相关的承诺(2022年1月,广西能源集团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广投集团持有的正润集团85%股权,从而间接收购正润集团持有的桂东电力33.91%股份。收购完成后,广西能源集团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桂东电力共计50.99%股份。) | |||||
14 | 广西能源集团 | 其他 | (一)保证桂东电力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领薪。 3、保证本公司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桂东电力资产独立完整 | 本次收购完成后 | 正在履行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之间产权关系明晰,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3、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在本次交易前没有、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保证桂东电力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 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桂东电力机构独立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行。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3、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桂东电力业务独立 1、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存在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
15 | 广西能源集团 | 其他 | 1、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不会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桂东电力、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如必须新增与桂东电力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就上述业务机会通知桂东电力。在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果桂东电力作出愿意利用该业务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将该业务机会给予桂东电力;如果桂东电力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桂东电力放弃该业务机会。 | 本次收购完成后 | 正在履行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2、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除桂东电力外)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桂东电力主营业务形成竞争,则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桂东电力,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在同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桂东电力优先选择权。 3、对于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未来与桂东电力可能存在重合的业务,本公司将结合有关实际情况,对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注入上市公司,不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通过剥离、处置或委托管理等方式消除,本公司届时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将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4、资产注入条件。本着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在相关资产注入桂东电力时,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国家颁布实施的国有资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标准和要求,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要求。 5、本公司承诺,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公司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愿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任何连带法律责任。 | |||||
16 | 广西能源集团 | 其他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在桂东电力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桂东电力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并 | 本次收购完成后 | 正在履行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桂东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
三、其他承诺 | |||||
17 | 正润集团(曾用名:贺州市电业公司) | 激励、分红和锁定 | 1、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启动桂东电力管理层激励计划,具体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将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同公司2006、2007和2008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3、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 1、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 2、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2006、2007和2008年度股东大会 3、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 1、桂东电力管理层激励计划暂未启动。主要原因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关规则尚需国资管理部门进一步具体明确。经控股股东正润集团与实际控制人贺州市国资委认真研究,并经桂东电力于2014年6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后,决定对其在2006年启动桂东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桂东电力管理层激励计划”承诺事项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履行时间和履行条件(详见第18项承诺)。 2、贺州市电业公司分别在2006年度、2007年度和2008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同桂东电力利润分配方案,其中2006年度为每10股派现金4元,合计派现比例达到了66.54%;2007年度为每10股派现金4.50元,合计派现比例达到了75.91%,2008年度为每10股派现金4元,合计派现比例达到了74.62%,贺州市电业公司关于公司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2006、2007、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承诺已切实履行。 3、截止2009年8月3日,贺州市电业公司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一直未上市交易,贺州市电业公司已完全履行了承诺。 | |||||
18 | 正润集团 | 与股改相关的承诺 | (一)如2014年度-2016年度,桂东电力达到以下条件:1、2016年最后二十个交易日桂东电力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每股平均交易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2、2014—2016年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3、2014—2016年三年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12000万元,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如2014年度-2016年度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则2017年可以启动桂东电力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如无法达到上述所有条件,则本承诺到期自动失效。上述指标的计算,应当采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二)具体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由桂东电力董事会制定后,按规定报批准后执行。 | 如桂东电力2014年度-2016年度满足所有相关条件,则2017年可以启动桂东电力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如无法达到上述所有条件,则本承诺到期自动失效。 | 本次承诺事项因无法达到所有条件,已到期自动失效。 |
19 | 正润集团 | 其他 | 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 | 履行完毕 |
20 | 正润集团 | 分红 | 正润集团提议以截止2015年6月30日桂东电力总股本275,92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 2015年7月10日 | 履行完毕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每10股转增10股,并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相关事项的说明》之签章页)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