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作为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能源”、“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广西广投产业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所持有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与审批程序,已在《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非必要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采取相关措施消除潜在同业竞争情形。
经核查,一创投行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程 洋 武凯华
项目协办人:
左胜强 张 桐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