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豁免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董事会召开的紧急性,且与会董事已充分知悉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提前通知期限,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豁免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申请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底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具体方案中的发行底价,由原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底价为
18.50元/股”调整为“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申请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公告编号:2023-105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底价的议案》。特此公告。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建生、苏长玲、杨波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