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范围内且均为公司已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4名激励对象授予694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进、王翊民、唐贤叶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