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日14:30起。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本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能能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509,3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43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714,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99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795,1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43%。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795,1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144,6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974%;反对9,364,6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