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一事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及广州子公司在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情况下,拟将部分工业厂房对外出售,为买方客户在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有利于加快资金回笼速度。该阶段性担保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政策和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该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对外担保。本次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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