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二零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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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泰鹏智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泰鹏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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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5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七、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的核查情况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 10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1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7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22
五、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8
六、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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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五矿证券指定徐华平、张海峰担任本次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徐华平,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本科学历。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布丁股份(839121)新三板挂牌、瑞奥电气(833106)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定向发行、旌旗电子(430387)新三板挂牌、分享时代(837731)股票定向发行等投资银行项目。徐华平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海峰,保荐代表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硕士学历。主要负责或参与了三美股份(603379)IPO、哈森股份(603958)IPO、鼎捷软件(300378)IPO、新莱应材(300260)IPO、艾艾精工(603580)IPO、优德精密(300549)IPO、永太科技(002326)IPO、交技发展(002401)IPO、新莱应材(300260)可转债、汉钟精机(002158)非公开等投资银行项目。张海峰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李强,项目协办人,法律硕士,准保荐代表人、律师。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李强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除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之外,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徐中华、孙超、杨义鹏、陈柯桦、王宇。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andong Taipeng Intelligent Household Products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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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4,536.0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石峰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2年5月17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8年5月28日 |
挂牌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目前所属层级 | 创新层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
邮政编码 | 271600 |
联系电话 | 0538-3304579 |
传真 | 0538-3305019 |
网址 | http://www.sdtpjj.com |
电子信箱 | fanjun@taipengchina.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刘凡军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居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制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以下情况: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除新三板持续督导、本次发行保荐和承销之外的其他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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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的职责。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如下:
1、立项前,项目组依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核查,对发行人进行了前期尽职调查并制作了立项申请材料。
2、2022年11月29日,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立项申请;2023年1月6日,保荐机构举行立项评审会议对发行人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议;2023年1月10日,作出准予立项的决定。
3、2023年3月5日,项目组将制作完成的申请文件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并提起现场检查申请。
4、质量控制部、内核部门对项目进行了审核,于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7日赴泰鹏智能实施现场核查,对泰鹏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相关申报材料及底稿进行检查。项目人员对审核人员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了答复、解释和修改。
5、2023年4月10日,质量控制部、内核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6、2023年4月13日,本保荐机构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会议中,质量控制部发表初审意见,项目组现场回复,内核委员逐一质询项目情况,项目组成员做出相应解释。
7、2023年4月17日,项目组针对内核委员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回复,报送内核部门,内核部门将书面回复提交至各内核委员。经内核委员表决后,2023年4月19日,内核部门出具《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内核会议审批决议及会议纪要》。
(二)内核意见
五矿证券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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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经与会委员表决,泰鹏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通过内核。
七、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的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公司章程》、通过互联网检索发行人法人股东工商信息,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经核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山东泰鹏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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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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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
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北京对角线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对角线”),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与北京对角线就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北京对角线就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北京对角线是商务咨询机构,主要业务为: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翻译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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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基础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18万元,已实际支付100%。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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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五矿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发行的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于2023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证券发行的具体事宜。
经核查发行人的相关会议通知、议案和表决票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且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合法有效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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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获取并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效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案件,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通过现场访谈、函证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及采购的真实性,获取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51Z0023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51Z0112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51Z0135号《审计报告》和容诚专字【2023】251Z0076号《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业务资质,且该等业务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能够对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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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净资产分别为4,017.51万元、7,183.44万元和10,937.70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8,689.12万元、47,229.86万元和40,848.52万元;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66.49%。综上,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51Z0023号),对发行人2021年财务报表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51Z0112号),对发行人2022年财务报表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51Z0135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容诚专字【2023】251Z0076号)。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实际控制人在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证明,获取并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文件,通过网络查询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等。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二、(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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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期间的挂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获取了《关于同意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4020号),获取了《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次创新层进层进层决定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2】189号)。经核查,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时间已超过12个月,且发行人目前为创新层挂牌企业,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获取并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资料。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效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案件,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通过现场访谈、函证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及采购的真实性,获取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51Z0023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51Z0112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51Z0135号《审计报告》和容诚专字【2023】251Z0076号《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业务资质,且该等业务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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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能够对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案件;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净资产分别为4,017.51万元、7,183.44万元和10,937.70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8,689.12万元、47,229.86万元和40,848.52万元;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为66.49%。
综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51Z0023号),对发行人2021年财务报表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51Z0112号),对发行人2022年财务报表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51Z0135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容诚专字【2023】251Z0076号)。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表等财务数据,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获取并核查了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网络核查,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3、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获取并核查了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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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声明文件,通过网络查询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刑事处罚、重大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案件等。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截至目前,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所属挂牌层级为创新层,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51Z0135号),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为10,937.70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少于1,20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本变动的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4,536.00万元;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0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超过5,736.00万元,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200.00万股股票(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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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发行人在创新层的交易情况和可比公司在资本市场的估值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净利润(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2,517.94万元、4,409.4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00万元;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45.97%、48.96%,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47.47%,不低于8%,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七)项和2.1.3条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的规定。
7、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获取并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征信报告》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获取并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文件,通过网络查询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刑事处罚、重大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案件等。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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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综上,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
8、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项条件。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外销收入占比较大的风险
公司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外销,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27,114.21万元、46,006.47万元和39,744.6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4.89%、98.08%和97.86%,占比较高。
海外市场收入受国家出口政策、货物运输、进口国政策、国外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未来如果海外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发生国际产业分工转变等不可控因素,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产品出口,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6,854.23万元、25,020.53万元和24,952.12万元,占当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98%、53.34%和61.44%,占比较高。中美贸易摩擦导致的加征关税可能会减少或延迟公司美国客户的采购需求,或要求公司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来消除加征关税的影响。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关税税率大幅上升导致公司贸易环境出现重大不利情形,公司的国际市场业务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影响,进而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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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劳氏、家得宝、沃尔玛等大型零售商。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1,354.12万元、34,926.81万元和31,247.2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73%、74.46%及76.94%,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主要客户因自身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由于新竞争者的出现等因素,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会对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产品结构集中风险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庭院帐篷及其他户外休闲家具用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中庭院帐篷是公司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庭院帐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4,767.38万元、41,876.08万元和37,267.0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6.68%、89.27%和91.76%,占比较高,存在产品结构集中的风险。未来若庭院帐篷的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竞争对手对公司庭院帐篷产品的市场份额带来较大冲击,在公司新产品尚未推向市场或未形成市场规模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5、ODM模式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27,114.21万元、46,006.47万元和39,744.6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4.89%、98.08%和97.86%,占比较高。发行人与外销客户的合作模式主要为ODM模式,由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自主开发、设计产品,并在生产完成后直接发运给客户,由客户的销售渠道实现终端销售。
优秀的设计研发能力及国内较低的人力成本是发行人与客户采用ODM合作方式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国内人力成本的上升,部分以外销为主的产业有向东南亚转移的趋势。若公司不能持续研发新产品、新工艺,以满足终端消费者更高标准的要求,加之人力成本上升,将面临客户流失、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6、国际经济形势及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庭院帐篷及其他户外休闲家具用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销售客户为劳氏、沃尔玛和家得宝等国际知名零售商,终端销售区域主要为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行业整体需求主要受到宏观经济景气度的影响。目前欧洲经济面临通胀、俄乌战争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宏观经济增长预期不佳;美国受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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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息的影响,居民消费能力下降。
受欧洲和美国宏观经济景气度下降的影响,公司2023年1-6月份营业收入较2022年同期下降28.66%。若后续全球宏观经济复苏缓慢,公司市场开拓及新产品开发不及预期,公司可能存在收入下滑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外销,主要出口产品为庭院帐篷及其他户外休闲家具用品。公司外销产品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免抵退”政策,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3%。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27,114.21万元、46,006.47万元和39,744.6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4.89%、98.08%和97.86%。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2,058.94万元、5,604.62万元和3,792.99万元,金额较大,若未来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有所调整,公司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将导致公司享受的出口退税优惠金额减少,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27,114.21万元、46,006.47万元和39,744.6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4.89%、98.08%和97.86%。
公司外销产品多以美元定价,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自获取境外销售订单至确认收入期间,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以人民币折算的产品单价亦受相应影响,进而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影响;自确认销售收入形成应收账款至收回外汇期间,汇率变动对美元应收账款的计量、实际结汇损益也产生较大影响,造成汇兑损益的变化。报告期内,公司因汇率波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482.66万元、226.76万元和-329.51万元。未来人民币汇率若有较大波动,将对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及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74.65%、75.12%和
74.46%,为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钢材、铝材、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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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五金件等,未来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较大,而公司无法及时将成本上涨压力转移给下游客户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成本上涨压力,将对公司产品成本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编号为GR20193700224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于2022年12月12日再次认定通过,取得编号为GR20223700087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公司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如果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改变,或者公司的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不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露的风险
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行业高度依赖设计创意和技术创新,产品开发需要稳定的研发设计团队及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如果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核心技术泄露,很可能会严重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影响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2、产品被仿制的风险
公司深耕庭院帐篷等户外家具及用品行业多年,对行业流行趋势、消费者需求和喜好等有非常深刻的理解,每年都会通过自主研发设计推出新产品、新款式以满足下游零售商和终端消费者的需求。如果竞争对手通过恶意模仿公司的热销产品进行仿制和销售,将会抢夺公司的销售市场,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建三、石峰、范明、李雪梅、王绪华、王健、孙远奇和韩帮银。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6.94%的股份,并通过泰鹏集团间接持有公司45.31%的股份,上述8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62.25%的股份,可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刘建三担任公司董事长、石峰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明和王健担任公司董事,李雪梅、王绪华、孙远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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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帮银未在公司任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及安排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一致行动情形在最近24个月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变更。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如上述8人未对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提出异议或提出终止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自动延长。在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前,如果上述8人对一致行动协议延期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控制权关系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造成一定的风险。
(五)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结果将受到资本市场环境、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判断、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本次发行出现投资者认购不足或者发行时总市值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可能会导致发行人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高端智能化户外家居生产线项目、高端户外智能家居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开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规模,提升整体业绩,符合目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完成时间和实施效果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随着时间推移,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由于行业技术进步使得项目技术水平不再具备竞争优势,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相关产品的产能将进一步增加,对公司的销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若未来市场环境或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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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拓展、市场发展前景未达预期,新增产能可能将对公司产品销售构成一定压力。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作出的。若出现宏观经济或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等不利情况,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98%、53.34%和61.44%,占比较高。2022年,美国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主要产品的进口规模增长率由2021年的32.76%下降至12.17%。如果未来美国市场规模增长率持续下滑,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市场消化能力不足的风险。
2、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大幅增强,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亦将随之扩大。鉴于高端智能化户外家居生产线项目有20个月的建设周期,机器设备安装完成后还需要调试和试生产等过程,募集资金使用带来的业绩增长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的净利润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现有业务。因此,短期内公司存在因本次发行导致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募投项目导致固定资产折旧和员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陆续新增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生产人员,从而增加每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员工成本。若公司发展不及预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效益未达预期,从而不足以弥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员工成本,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使得公司盈利能力面临下降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一)行业发展趋势
1、全球
从全球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户外生活理念的普及,消费者对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的需求将不断增长。同时,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厂家在产品的设计和构造方面也在不断创新,更新换代后的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兼具功能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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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感,例如使用高端防水面料、高端金属和再生塑料等材料提升产品的功能性和环保性,持续吸引顾客购买质量更好、功能更全、外观更时尚的新一代户外用品,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互联网、数字化等技术的进步以及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为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行业的线上购物、跨境购物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包括更简化的交易流程、更高效低廉的运输方式、更优惠的交易价格等,销售渠道的拓宽将进一步扩大行业市场规模。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2022年全球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主要产品的进口额为438.94亿美元,市场规模较大,2018年至2022年进口额复合增长率为3.28%,详情如下:
数据来源: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 Database)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消费市场,也是我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对象。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较高,当地人拥有一定经济基础和较为充裕的空闲时间去从事户外休闲活动,为美国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长途旅游人数的增加、家庭观念的复苏、新型户外产品带来的新式户外生活空间体验、新材料新技术的创新发展是推动美国户外家具及用品市场增长的主要原因。
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2022年美国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主要产品的进口额为158.20亿美元,占全球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主要产品进口额的比例为36.04%,2018年至2022年复合增长率为8.53%,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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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 Database)受中美贸易战、全球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2019年和2020年美国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进口市场规模出现小幅下降。2021年和2022年,随着国际贸易关系逐渐缓和,美国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进口市场迅速回暖,并呈现增长趋势。
2、中国
虽然国内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行业起步较晚,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为我国的市场发展注入了主要动力。假期时间的延长与充裕为人们的户外生活提供了可能并奠定了基础。近年来,随着“从室内到室外”的生活理念以及露营文化的推广,户外休闲生活体验受到人们青睐,为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行业创造了巨大发展潜力。同时,中国室外餐饮业和旅游业的复苏与发展也可以进一步提升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的市场规模,例如为了吸引顾客、降低成本,室外餐饮商家会采购时尚耐用的户外遮阳篷、便宜轻便的餐桌餐椅等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根据智研咨询的数据统计,2020年我国户外家具市场规模已达到33.2亿元,同比增长18.15%,增速高于全球户外家具市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理念的变化,国内户外家具市场空间进一步扩大,预计2025年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63.1亿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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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智研咨询
公司庭院帐篷在报关出口按照海关归类属于合成纤维制帐篷类产品,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数据,2018年至2022年我国合成纤维制帐篷出口规模由11.57亿美元增长至21.62亿美元,复合增长率为16.92%,详情如下: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二)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国内市场规模逐步扩大
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行业起步较晚,但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国内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市场需求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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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现出巨大的增长潜力。在人均收入水平上升、消费升级的大环境下,居民对精致生活的体验需求进一步提高,户外休闲娱乐及运动方式愈发多元化。同时,随着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完善,城市向周边扩张,户外小庭院、露天大平台或半户外的开放露台也随之增加。
户外生活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居民居住空间的延展,推动了国内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市场的增长,为公司所处行业提供了巨大的潜在市场。
(2)产业链成熟、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行业产业链日趋成熟,从上游原材料至下游海外销售中的各个流程衔接顺畅。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行业产业链建设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成熟的供应链物流体系为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国家政策支持
近几年,国家针对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行业及外销商品陆续出台了《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指导性政策文件。
指导性政策文件的出台也表明了国家推动行业发展的决心,为家具尤其是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市场规模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利政策环境,也进一步指明了行业向绿色环保、个性化、智能化发展的战略方向。
(4)销售渠道的拓宽
目前,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的销售渠道仍以大型连锁超市、连锁零售商、会员制仓储量贩商等渠道为主。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线上购物流程愈发成熟、便捷,产品交易效率显著提升,产品交易成本进一步下降,本行业的销售渠道将进一步拓宽,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不利因素
中国是重要的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生产和出口国,从事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生产的企业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竞争较为激烈。随着消费者对于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需求的增加,行业规模逐步扩大,许多企业纷纷进入本行业,未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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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目前部分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生产企业缺乏创新意识,产品研发设计能力和生产管理能力积累不足,大多依靠低价获取市场订单,进行同质化竞争。此外,由于户外休闲家具及用品行业在中国处于兴起和探索阶段,相关行业标准尚不完善,许多企业为节省成本、降低价格,减少了对产品质量的控制,降低了行业整体的产品质量水平,造成市场中产品同质化严重,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产品设计和研发优势
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和较强的产品设计能力,在保证产品美观度的同时增强其功能体验性。报告期内,公司明确了以产品研发设计为核心的发展体系,组建了专业研发团队,并协同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偏好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对产品进行工艺改进和设计更新;公司拥有丰富的产品线,可以满足市场各类审美与功能需求。
公司坚持产研相结合的产品创新模式,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保持深入的交流,进而加强了设计与生产的连通性,确保了设计的可实现性。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共拥有专利75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45项、外观设计专利25项;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1项。
2、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欧美发达国家,境外客户通常对进口商品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产品设计能力、服务资质、服务效率等提出较高要求。同时,境外大客户一般在选择供应商时会遵循严格的资格认定流程,对供应商的考核流程繁琐、成本较高,因此供应商一经认定合格后,双方一般会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粘性较高。
公司依托高质量的产品、出色的产品设计以及优质的售前售后服务,已经与劳氏、沃尔玛、家得宝等诸多国际大型连锁超市、连锁零售商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提高了公司知名度与认可度,为公司开发其他客户和开拓市场提供了有利支持。高质量的客户资源为公司提供了稳定的业务来源,增强了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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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质量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的品质管理,多年来不断强化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产品质量。公司已通过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已得到国外大型连锁超市、连锁零售商等销售商以及终端消费者的认可。
公司质量管理贯穿于采购、生产、研发全过程,采用“质检+全检”的双层质量管控体系,使公司可以持续稳定地提供高品质产品。同时,公司通过外部引进先进设备体系的方式,已逐步实现生产设备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化的重大转型,例如公司引进的涂装全自动生产线IV,采用28把自动喷枪,表面处理、烘干、喷涂一体自动线,在大幅降低喷涂时间、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提高喷涂质量和均匀度,有效延长产品使用周期。
4、团队优势
经过20余年的发展,公司以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团队为核心,搭建了一支行业经验丰富、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的管理团队,覆盖公司销售、采购、生产、研发等各个部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从业均超十年,具备丰富的海内外市场拓展和管理经验。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内部管理体制。以制度为基础,结合管理团队和专业人才的经营经验与专业能力,可以及时给予客户反馈。勤勉敬业、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的员工队伍大幅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提升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五、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的要求,本保荐机构重点对发行人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变化、税收政策等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供应商的构成较为稳定,税收政策、整体经营环境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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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保荐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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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李 强
保荐代表人:
张海峰 徐华平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施 伟
内核负责人:
王军
保荐业务负责人:
廖圣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郑宇
董事长:
常伟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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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作为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张海峰、徐华平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张海峰 徐华平
法定代表人:
郑宇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