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人员,除实际控制人孙文强先生、王纪学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日,以15.62元/股的价格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90.0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