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3-116债券代码:123200 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9月1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0.06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62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20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日,以
15.62元/股的价格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90.0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15.62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相关员工,具
体分配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孙文强 | 董事长,总经理 | 8.08 | 4.25% | 0.10% |
王纪学 | 董事,副总经理 | 8.08 | 4.25% | 0.10% |
王洪波 | 董事 | 4.22 | 2.22% | 0.05% |
陈涛 | 董事 | 4.00 | 2.10% | 0.05% |
梁庭波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3.05 | 1.60% | 0.04%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相关员工(115人) | 162.63 | 85.57% | 1.95% | |
合计(120人) | 190.06 | 100.00% | 2.2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文强先生、王纪学先生,除此之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外籍人员。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6、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起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营业收入。
若归属期未满足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将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归属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 突出(S)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标准系数 | 1.0 | 1.0 | 0.8 | 0.6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归属额度=个人当期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28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4、2023年9月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它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年9月1日
2、授予数量:190.06万股
3、授予价格:15.62元/股
4、授予人数:120人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孙文强 | 董事长,总经理 | 8.08 | 4.25% | 0.10% |
王纪学 | 董事,副总经理 | 8.08 | 4.25% | 0.10% |
王洪波 | 董事 | 4.22 | 2.22% | 0.05% |
陈涛 | 董事 | 4.00 | 2.10% | 0.05% |
梁庭波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3.05 | 1.60% | 0.04%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相关员工(115人) | 162.63 | 85.57% | 1.95% | |
合计(120人) | 190.06 | 100.00% | 2.2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文强先生、王纪学先生,除此之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外籍人员。
四、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内容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人员,除实际控制人孙文强先生、王纪学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日,以15.62元/股的价格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90.0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日,以15.62元/股的价格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90.0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日,以15.62元/股的价格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190.0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9月1日用该模型对190.0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8.02元/股(2023年9月1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3232%、22.3343%、23.405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9051%、2.1497%、2.2215%(分别采用期限为1年期、2年期、3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摊销总费用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504.80 | 480.76 | 1,200.89 | 593.56 | 229.59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和
归属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条件的成就、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了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