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
查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铜峰电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铜峰电子”)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就铜峰电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
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0号)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306,59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98.2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662,855.9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337,142.30元。2023年8月14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21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投项
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铜峰电子新能源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 | 34,550.00 | 28,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合 计 | 46,550.00 | 40,000.00 |
根据预案,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并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支付。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合同,由采购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审批程序。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时,由采购部等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支付。
3、财务部在每月底之前将已到期的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的募投
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结算账户。
4、财务部建立明细台帐,按月编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资金明细,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部分募投项目应付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将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备合理性,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系基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的需要,有利于合理
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郑伟 王 凯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