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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于2023年6月1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7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3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自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之日(2023年6月14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1、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告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华兴审字[2021]21000760018号、司农审字[2022]22000040016号、司农审字[2023]22008230013号)。公司2023年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2、发行人未出现影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重大异常变化。

5、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王继东、李俊卿,审计机构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锋、吴虹、马钟宏及苏小颖,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全奋、金涛、周昊臻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作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将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启动完成发行

20、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1、发行人启动发行时将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22、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自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之日(2023年6月14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文件中所述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本所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全 奋 金 涛 周昊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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