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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1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 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也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将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而制定,该指标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罗 宏 刘娥平 张清伟

2023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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