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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1

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广西长科的股东为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能源”),持股比例为47.15%;广西广投科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科元”),持股比例为46.14%;广西广投长科新材料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长科”),持股比例为6.71%。恒运能源正与广投长科商议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提交董事会前受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6.71%股权,故本次交易最终交易对方为恒运能源、广投科元。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运能源、广投科元持有的标的公司53.86%、46.14%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西长科 100%股权,从而取得其控股权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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