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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凯城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的地位与职权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

(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13、审计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14、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6、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中明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外的其余事项。 董事会有权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事项授权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一)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二)公司应于以下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不含投票代理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3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主办券商备案及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日期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五)投票委托代理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时,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投票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方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转让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如属延期,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身份的查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要求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明确对每一事项的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若委托书中不作具体指示且未注明的,则视为该股东代理人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若授权委托书中对具体表决事项作了明确而具体的投票指示,而被委托人在股东大会中实际执行的投票或表决行为与其提供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所记载的投票指示不一致时,被委托人执行的与记载不一致部分的行为应属无效,股东大会计票人按照授权委托书中的具体指示计票。

第二十七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按照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

第二十九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

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委托人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的。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如有)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有关规定或主管单位要求的前提下,以现场会议或网络等通讯形式召开。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公司可以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聘任律师(如有)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前款所列以外的机构或人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人会前批准或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可以参加或旁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如有)及召集人批准的其他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持大会秩序;

(二)掌握会议进程;

(三)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可以设秘书处,以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协助股东大会主持人组织会议,处理大会各项具体事务。

第六章 议事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并在大会秘书处登记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应针对会议议案进行发言,股东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分钟。

(四)股东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如确需增加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则需征得大会主持人同意。

(五)股东违反本条(四)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质询和回答质询

(一)股东可以就议事程序或议题提出质询。

(二)股东质询采用书面形式,股东应事先填写“意见征询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汇总后交大会主持人。

(三)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指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回答。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及次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 质询与议题无关;

2.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4. 其他重要理由。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前款所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公司保安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发行公司债券;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所列顺序讨论、表决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时,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五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表决的回避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有权参与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果关联股东回避后,股东大会无法作出相关决定时,该关联交易视为不通过。

(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交易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四)上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五)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四条 前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三)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上述董事选举的实施安排可以适用于非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定该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提案经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决议应就各议题分别形成,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主办券商备案及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有)。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会议记录和文件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登记册、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应按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按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主办券商并披露。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三)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及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如有)。

第七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提案或决议的表决等出现应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任何情形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如本规则未列明事项或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不满”、“低于”、“高于”、“多于”、“少于”、 “超过”、“过”均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凡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其参会期间的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索取资料工本费等)一律自理。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股东大会。对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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