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川新材”)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恒川新材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使用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系全资子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情况而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系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情况而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决定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五、《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恒川新材增资12,500.00万元,系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决定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元平、乐进治、郑梦樵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