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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7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6.58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7,110,000.00元变更为89,480,000.00元,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654号《验资报告》,公司股份总数由67,110,000.00股变更为89,480,000.00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70,000.00股新股已于2023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 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股票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370,000股,股票于2023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948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94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续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结果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

准的内容为准。

三、 备查文件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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