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及“建设研发中心”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以及使用超募资金对该项目增加投资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以及使用超募资金对该项目增加投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仇连明 孙志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