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达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恒达新材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6.58元,募集资金总额81,829.4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396.6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432.7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654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川新材”)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 总额 | 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 建设期 |
1 | 恒川新材新建年产3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产线项目 | 16,875.00 | 15,623.89 | 2年 |
2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25,000.00 | 25,000.00 | - |
合计 | 41,875.00 | 40,623.89 | - |
注:恒川新材新建年产3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产线项目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召开前累计已投入资金1,251.11万元。
三、本次提供借款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15,623.89万元向恒川新材提供借款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借款年利率为2.00%,本次借款仅限用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借款额度内一次或分期向恒川新材提供借款,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起5年。恒川新材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到期后分期、提前偿还公司或到期续借。
四、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16年5月19日 | |
注册资本 | 12,500万元 | |
实收资本 | 12,5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姜文龙 | |
股东构成 | 公司持有恒川新材100.00%股权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1号 | |
主营业务 | 特种纸原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经营范围 | 包装新材料技术研发;机制纸、深加工纸制造、销售,纸浆销售及造纸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 | |
主要财务数据 (万元) | 项目 | 2022年(末) |
总资产 | 52,811.68 | |
净资产 | 27,514.19 | |
营业收入 | 57,607.99 | |
净利润 | 5,557.57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公司及恒川新材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履行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15,623.89万元向恒川新材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
鉴于募投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恒川新材实施,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15,623.89万元向恒川新材提供借款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本次借款仅限用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恒川新材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恒川新材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使用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八、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鄢 让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