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帅、陆先忠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