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编号:2023-062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31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24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董事长陆剑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2,333,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842%。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8,685,418股,占公司总股本
18.75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4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4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79%。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052,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66%;反对6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4%;弃权6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6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8786%;反对65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10%;弃权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30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822,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81%;反对88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8%;弃权6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36,7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686%;反对88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010%;弃权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30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822,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81%;反对88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8%;弃权6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686%;反对88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010%;弃权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304%。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822,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81%;反对88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8%;弃权6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686%;反对88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010%;弃权6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3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尔康、孙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