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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光电”“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聚灿光电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投资理财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阶段性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盘活资金,提高收益。

(二)投资额度

在未来12个月内,公司拟任一时点使用余额不超过8.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运用闲置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无履约风险的国债逆回购和短期理财产品等)。不用于证券投资,也不可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权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四)投资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投资所使用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

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结合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授权额度内合理开展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并保证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尽管公司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

1、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无履约风险的国债逆回购和短期理财产品等),不用于证券投资,也不可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权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小,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财务部将安排专人对理财产品实行单独建账、管理及核算,对理财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分析,如果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审计部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营阶段性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通过适度的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为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董事会同意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3.00亿元增加至不超过8.00亿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可使用不超过8.0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现金管理资金总额度将合计为不超过

16.00亿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开展和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3.00亿元增加至不超过8.00亿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3.00亿元增加至不超过8.00亿元,审批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

本事项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公司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本保荐人对聚灿光电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琳 张 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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