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星期四)15: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59,775,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77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661,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331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61,374,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0%;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260,8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0%;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43%;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52.00万股。
同意261,346,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3%;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