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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强股份: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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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一)本次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李常均、赵健程,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常均: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中国人保集团(601319.SH)A+H IPO项目、财信发展(000838.SZ)再融资项目、本钢板材(000761.SZ)再融资项目、周黑鸭(1458.HK)项目等。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已申报的在审项目为:2022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上市板块:上交所主板,股票代码:

600531,股票简称:豫光金铅)。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健程:保荐代表人,200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开能环保(300272.SZ)IPO项目、武汉锅炉B股恢复上市项目、龙江交通(601188.SH)再融资项目、振华股份(603067.SH)IPO项目、金浦钛业(000545.SZ)再融资项目、闻泰科技(600745.SH)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隆盛科技(300680.SZ)再融资项目、通用股份(601500.SH)再融资项目、方盛股份(832662.BJ)IPO项目等。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已申报的在审项目为:(1)2022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上市板块:上交所主板,股票代码:600531,股票简称:豫光金铅);(2)无锡海达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后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资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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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张笑宇,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四年,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项目组其他成员:顾晨阳、樊荣、邓斌、陈雨欣。

(三)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全称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Keqiang New Material Co.,Ltd.
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1154919N
注册资本99,990,000元
法定代表人周明
成立日期2001年8月23日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峭岐工业园霞盛路1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黄台路6号
邮政编码214400
电话号码0510-68978988
传真号码0510-86013932
电子信箱yinhg@keqiangtape.com
公司网址www.keqiangtape.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殷海刚
投资者联系电话0510-6897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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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新材料的研发;橡胶制品、工业胶带的制造、加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周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709,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1%,间接通过人和共聚、科强投资控制公司10,349,7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5%,合计控制公司31.06%的表决权,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00%,对历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周明为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董事周文系周明之女,持有公司19,912,57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1%。周明及周文合计控制公司50.97%的股份表决权。周明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文担任公司董事,周明和周文为公司的领导核心,能够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以及人员任免等决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周明、周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性能特种橡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经获取了77项专利,包括6项发明专利和71项实用新型专利,已经掌握了多种高性能特种橡胶制品的配方技术和工艺装备技术,已形成以硅胶板、车辆贯通道棚布、橡胶密封制品、特种胶带胶布等多项产品为主的产品构成,分别主要应用于光伏、轨道交通设备、石油石化、钢铁冶金等多个细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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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股权比例(%)股份性质
1周明2,070.9120.71境内自然人股
2周文1,991.2619.91境内自然人股
3高丽军1,354.0513.54境内自然人股
4金刚1,354.0513.54境内自然人股
5毕瑞贤1,194.7511.95境内自然人股
6人和共聚570.345.70员工持股平台
7科强投资464.634.65员工持股平台
8欧特美424.004.24境内法人持股
9今创集团424.004.24境内法人持股
10许菊英67.350.67境内自然人股
合计9,915.3499.15-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资产总计(元)547,091,105.25529,721,595.31451,347,229.03
股东权益合计(元)440,199,673.32417,512,250.07346,127,053.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440,199,673.32417,512,250.07346,127,053.7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0.2721.1823.31
营业收入(元)283,953,279.48278,825,832.87244,671,033.25
毛利率(%)37.2734.8241.27
净利润(元)52,415,423.2542,585,196.3654,354,630.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52,415,423.2542,585,196.3654,354,630.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50,987,770.9938,574,115.1953,107,988.4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7611.1518.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11.4410.1017.6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30.440.5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30.4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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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1,190,459.6741,639,332.5427,035,745.41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4.714.394.82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关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本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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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华英证券对项目的审核管理依据《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工作制度》《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进行。

(一)项目立项审核

华英证券设立立项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委员会”)、业务管理部负责履行投行项目的立项审核和批准程序。业务管理部负责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发表初审意见。项目组对初审意见进行回复后,由业务管理部组织召开立项评审会议,立项评审会议由五名以上的立项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同意票数占出席立项评审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该项目立项申请获得立项评审会通过,否则为未通过。立项委员会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立项标准作出判断,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二)项目执行审核

项目执行过程中,业务管理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三)公司内核审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投行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华英证券对投行项目在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行项目经业务部门内部审核通过后,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务管理部审核。业务管理部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对投行项目进行内核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在内核初审期间,业务管理部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业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投行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业务管理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初审意见的书面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需关注的问题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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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会议讨论,并提交召开内核会议申请。

华英证券设立内核委员会和内核团队,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内核委员会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集体决策职责。公司在合规法务部内设立内核团队,履行投资银行类业务的书面审核职责。内核会议由七名以上的内核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委员每人拥有一票投票权,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内核申请进行表决。委员投票意见应明确表示为同意或反对,不得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内核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该项目内核申请获得通过,否则为未通过。内核委员会和内核团队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五、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

2022年12月7日,项目组提交了本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项目组提交立项申请文件后,业务管理部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及关注问题。立项审核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4日举行了2022年第180次立项评审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参加会议的委员有李帅、周依黎、龚立斌、赵晓烽、王刘振,会议以投票方式对立项申请进行了表决,表决票共计5张,其中同意票5张,反对票0张,同意票数超过表决票总数的2/3。根据《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立项申请获得通过。

六、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过程

2022年12月28日,项目组提交了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报告。根据《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制度》,业务管理部对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与保荐项目进行初审。本次初审中,业务管理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必要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查阅了项目工作底稿,检查了项目组的工作进展,听取了项目组关于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案的汇报。在审查了项目组的书面回复后,业务管理部同意申请召集内核会议审核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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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

2023年1月18日,华英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6次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参加会议的委员有李帅、周依黎、龚立斌、赵晓烽、李建立、王刘振、吴春玲,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内核申请进行了表决,表决票共计7张,其中同意票7张,反对票0张,同意票数超过表决票总数的2/3,根据《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内核申请获得通过。

2023年1月31日,本项目取得《关于同意担任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承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批复》(华英内核字[2023]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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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关于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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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二)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三)本保荐机构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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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英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试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等与科强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2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修改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2023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底价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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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科强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底价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表决权的股份9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01%。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3年2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表决权的股份9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01%。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决议,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资格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以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向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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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24,467.10万元、27,882.58万元和28,395.33万元;上述期间实现的归属于发行人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310.80万元、3,857.41万元和5,098.78万元。据此,发行人最近三年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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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发行人股票自2022年2月21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并公开转让。经核查,发行人自进入创新层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调出创新层情形。据此,发行人属于已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设置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监督和制约、管理办法等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据此,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24,467.10万元、27,882.58万元和28,395.33万元;上述期间实现的归属于发行人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310.80万元、3,857.41万元和5,098.78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54,709.1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4,019.9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9.54%,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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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6、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7、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

五、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过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属于已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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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2、经过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试行)》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2022年末,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4,019.97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000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450.00万股(含本数)。因此,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符合《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9,999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将进一步增加,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社会公众股东持有公司874.4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75%,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持有公司3,874.47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29.81%,持股比例不低于25%,符合《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人2021年度及2022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分别为3,857.41万元和5,098.78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10%和11.44%(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符合《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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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试行)》第2.1.2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8、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的情形。

10、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的情形。

11、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的情形。

12、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已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不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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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的情形。

13、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经营稳定,不存在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不存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的情形。

1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不适用《上市规则(试行)》第2.1.5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各项条件。

六、关于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保荐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了解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优势、研发情况与竞争优势等情况;

2、查阅并分析了发行人的专利、技术成果、公司荣誉、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等相关资料;

3、查看行业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行业研究报告等,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规模及发展前景、技术指标、产业模式、行业地位以及创新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技术成熟且权属清晰,具有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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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的核查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在《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中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原则,明确了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制定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等事项,并已作重大事项提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4号》的相关要求,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属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规定的产品以及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股东是否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不存在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九、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摊薄即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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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保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除因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依法需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双方均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并出具了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保荐机构核查,此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在本项目开展过程中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发行人聘请了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第三方可研机构,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相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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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3 年1-6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3]215Z0274号)。经核查,发行人2023年1-6月经审阅的营业收入165,598,682.5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3,423,313.82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行业市场环境、税收政策、主要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主要客户与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十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要求,对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事项及其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内容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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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保持持续创新能力的风险

橡胶制品下游应用领域十分广泛,不同应用领域对于橡胶制品的性能需求差异较大。这对于橡胶制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研发和生产的快速反应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研发能力、产品性能优势、工艺装备优势精准的实现目标应用领域的定位,以自身优势契合和满足特定应用领域的橡胶制品需求,快速拓展市场;另一方面,企业还需要及时和精准的把握特定细分应用领域的市场需求、技术发展趋势,不断进行技术、产品研发和储备,保持相应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

如果公司产品的研发与目标应用领域的需求之间存在偏差,将使得公司的相关研发成果无法有效拓展到新的应用领域,从而导致公司存在研发失败、整体竞争力下降的风险。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把握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市场和政策变化趋势,并进行及时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创新,将使得公司相关技术和产品存在被替代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依托多年在橡胶制品行业的生产经验积累,可以按照客户提出的不同要求,选择不同种类的橡胶原料、特种补强填料以及各种功能型橡胶助剂等各种材料来进行产品配方和结构设计,并通过不断的试验验证和配方优化调整,使产品满足客户对安全性、功能性和经济性的需求。公司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打造了一支优秀的研发团队,同时也形成了自有核心技术体系,完全掌握从配方设计到产成品测试的整套生产工艺技术。这些关键技术大多数已转变成了公司的技术专利,或者形成了公司的配方、结构设计和生产工艺诀窍,构成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如果发生技术人才流失、配方或工艺秘密泄露的情形,将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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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丧失获得新客户或新市场的机遇。除此之外,也可能造成竞争对手迅速赶超公司保持的技术优势,最终使公司陷入市场竞争的不利地位。

(二)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特种橡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现有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轨道交通、石油石化和钢铁冶金等行业。公司所生产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的市场供需变动将直接影响其对上游橡胶制品的需求。公司产品的主要下游市场的需求变动与我国国内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国家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上行周期或者下游产业受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时,该下游行业的投资增速和市场需求也会增加,从而间接的提高其对公司橡胶制品的需求;当宏观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或者下游产业政策调整时,该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也会萎缩,从而间接的降低其对公司橡胶制品的需求。

2、市场竞争加剧和被竞争对手取代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努力与积累,在光伏、轨道交通设备等细分领域内,公司产品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我国橡胶制品行业经过长期的发展,生产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正在缩小,并涌现出了规模不等的大量橡胶制品企业。国内橡胶制品行业的市场竞争正在加剧,同时公司还面临来自国际企业的竞争。如果公司不能保持现有的核心技术优势、品牌优势与重点市场的既有优势,并不断开发新产品与开拓新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可能存在被竞争对手取代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橡胶(主要是硅橡胶、海帕龙、丁腈橡胶、氟橡胶及其他合成橡胶)和工业用布(芳纶布、聚酯布及其他工业用布)等。报告期内,原材料系公司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占比达到70%左右,故而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受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经济政策、供需状况、天气变化、突发性事件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所使用的橡胶原料和工业用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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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游原材料价格可能产生大幅波动的情形。假设报告期各期,其他因素均不发生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均上涨10%,公司的利润总额可能将下降20%以上,从而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存在大幅下滑。橡胶原料和工业用布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经营成本和利润水平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如果将来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公司又无法将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向下游转移,将存在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期后主要原材料价格整体处于下跌趋势中,原材料价格下行向下游顺利传导,使得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的价格存在下降的可能。如果公司向下游客户销售产品价格下降幅度大于上游原材料价格下降的幅度,则公司的毛利率可能进一步下降,从而使得公司盈利能力存在下滑的风险。

4、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发行人来自华东地区的销售收入占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64%、61.39%和

59.23%,销售区域比较集中。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相应的地理区位优势有利于公司在华东地区开拓业务和客户,使得公司销售收入主要集中于华东地区。公司在该区域客户众多,较为分散,不存在对该区域单个客户的依赖。但是,如果华东地区客户对公司主营产品的需求量下降或公司在华东地区的市场份额下降,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5、无法获取新客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获取的新客户数量分别为469家、487家、384家,公司对相应客户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606.50万元、2,398.77万元和3,131.0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65%、8.60%和11.03%。如果公司未来业务开拓过程中相关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要或者存在其他竞争对手竞争的情形,公司未来存在新客户获取数量下降或者无法获取新客户的风险,从而使得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存在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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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下游行业景气度变化风险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橡胶密封制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轨道交通、石油石化和钢铁冶金等领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光伏、轨道交通行业在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指导下景气度较高;石油石化、钢铁冶金等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受国家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引导下产能、产量出现增速缓慢或负增长的情形。如果未来光伏、轨道交通行业景气度下滑,石油石化、钢铁冶金行业产能、产量大幅下滑,则公司所生产产品的下游应用市场空间也将出现下滑的可能,从而使得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

7、主要客户的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的市场需求稳定、持续,下游市场需求持续稳定增长,公司不存在因主要客户市场需求不确定性而导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但是,若出现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市场竞争加剧、下游客户需求发生变化等不利情形,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或未能保持技术优势,将可能导致核心竞争力受影响,进而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8、机器设备成新率较低的风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机器设备的整体成新率为45.08%,主要机器设备成新率为34.85%,公司机器设备成新率较低。目前,公司已经提足折旧的机器设备仍然运行稳定、性能良好。在不考虑对相关设备进行进一步维修延长使用寿命的情况,公司主要机器设备的未来使用年限约为3-10年,成新率较低的机器设备仍具有较长的可使用年限,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仍可长期使用。公司机器设备数量达500多台,主要机器设备不属于大型、成套设备。由于同类设备数量较多,设备购入时间存在差异,设备使用状态存在差异,通常公司对单个或少量无法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更换。因此,公司预计短期内不会发生集中的、大规模的设备更换的情形。如果公司机器设备成新率较低使得公司在短期内出现大量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则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相应设备的更换或维修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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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太阳能硅胶板产品市场份额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2020年至2022年,光伏行业受“平价化”大趋势影响,全球光伏组件产量年复合增长率达到了37.61%。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复合增长率为7.64%,明显低于光伏组件产量的复合增长率。公司适当调整生产计划以保障对下游光伏产业企业的太阳能硅胶板供应,使得公司报告期内太阳能硅胶板产量、销量逐年有所增长,但仍然无法满足下游光伏组件产量快速增长的需求,从而使得公司报告期内太阳能硅胶板市场份额逐年有所下降。在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硅胶板产能将得到较大幅度提高,有利于消除产能瓶颈导致公司太阳能硅胶板产品市场份额有所下降的影响。但是,若出现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不及预期,产能增长缓慢,无法满足下游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公司太阳能硅胶板产品市场份额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10、橡胶密封制品市场份额持续下降的风险

在整体产能未增长和公司订单充沛的背景下,公司在产品生产上优先安排长期合作客户、订单连续稳定客户的相关订单的生产和销售,使得公司橡胶密封制品的销量在报告期内整体有所减少,市场份额整体有所下降。在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橡胶密封制品产能将得到较大幅度提高,有利于消除产能瓶颈导致公司橡胶密封制品市场份额有所下降的影响。但是,若出现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不及预期,产能增长缓慢,或者由于市场竞争激励使得公司获取订单难度提升,则公司橡胶密封制品市场份额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三)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明和周文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50.97%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周明和周文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虽然公司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但是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投票表决权或其长期以来形成的影响力以及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员安排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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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控制和影响,则可能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2、资产规模扩张的管理风险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已经聘用并培养了稳定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建立了符合公司自身业务和技术特点的经营管理及决策制度,并在过去管理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然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会较大幅度增加,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实施,公司业务规模也将逐渐扩大,这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现有管理制度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如果公司管理层经营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公司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则可能存在因为管理能力不足或管理制度不完善而导致公司内部管理失控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产品毛利率下降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1.27%、34.82%和37.27%。受以下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未来毛利率水平面临下降的风险:

(1)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的指导下,光伏行业仍将延续“无补贴平价上网”的大趋势,从而可能对光伏产业各个环节提出长期的降价需求,使得公司太阳能硅胶板价格可能面临价格持续下降的风险。如果太阳能硅胶板价格持续下降,而上游原材料价格无法同步下降或下降幅度低于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则公司未来毛利率可能面临持续下滑的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所使用的部分原材料价格波动较为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对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未来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则公司毛利率水平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

(3)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包括硅胶板、车辆贯通道棚布、橡胶密封制品、特种胶带胶布等多个种类,各类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各类产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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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销售收入占比对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会产生较大影响。如果公司低毛利率产品的销量和销售收入占比提高,或者高毛利率产品销量和销售收入占比下降,则公司的毛利率水平面临下降的风险。

(4)公司在现有产品结构基础上还在不断的研发新的橡胶产品,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在公司开发新产品或拓展新的应用领域过程中,如果相应的产品毛利率水平较低,或者公司采取低价策略进行市场拓展,则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

(5)除以上因素外,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加剧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也可能使得公司的产品售价、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从而使得公司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205.21万元、19,342.57万元和16,950.79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287.01万元、2,510.69万元和2,532.10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21%、40.31%和32.75%,占比较高。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0.03%、81.19%和

28.01%。公司应收账款的产生均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关,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或是下游客户回款变慢,应收账款余额可能将进一步增加。

公司生产的橡胶制品品类较多,下游客户中除了光伏行业、轨道交通行业、石油石化和钢铁冶金行业等行业中的全国大型企业外,还包括大量的只存在零星交易的中小微客户。零星交易对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所处行业环境、未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资信状况出现不利变动,或者公司未能有效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措施不力,或者公司对于零星交易的管理失控,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可能进一步降低,回款速度下降,甚至可能面临一定的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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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货减值风险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主要由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发出商品构成。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5,278.44万元、5,666.99万元和8,686.40万元,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573.60万元、679.14万元和790.86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0.87%、

11.98%和9.10%。

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因市场需求变化存在滞销或停销、客户临时调整订单需求、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调、某些原材料停用或替换,则可能存在存货较大幅度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2020年-2022年,公司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公司于2022年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22年10月18日,江苏省科技局发布《江苏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为GR202232001318。2022年-2024年,公司继续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将来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或者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公司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得税费用将会上升,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摊薄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8.06%、11.15%和11.76%,公司每股收益分别为0.59元/股、0.44元/股和0.53元/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股本均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并且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模扩大将导致折旧、摊销费用增加,因此发行完成后公司可能面临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6、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全球产业格局深度调整,全球范围内部分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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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主义和技术保护倾向有所抬头,不时制造国际贸易冲突,对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金额分别为2,059.96万元、2,330.20万元和2,108.37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1%、8.63%和7.67%。公司产品出口主要销往韩国、泰国、印度、越南、马来西亚、南非、墨西哥、意大利、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如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产品外贸政策收紧或双边贸易摩擦加剧,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韩国YOUNGIL为公司第一大贸易商客户,如果中国与韩国之间贸易摩擦涉及到太阳能硅胶板产品,则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太阳能硅胶板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受光伏行业补贴加速退坡、平价上网大趋势及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下游光伏组件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价格存在持续下降的可能。光伏组件价格的持续下降可能使得其要求上游供应商产品进一步降价,从而公司太阳能硅胶板产品价格可能面临价格持续下降的风险。太阳能硅胶板产品价格持续下降,而如果公司该产品销量未能大幅增加,则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如果公司太阳能硅胶板产品原材料价格未能同步下降,则公司毛利率和盈利能力存在下降的风险。

8、信用政策进一步收紧的风险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经营规模较小,仍处于成长阶段,下游客户中包括光伏行业、轨道交通、石油石化和钢铁冶金行业中的全国大型企业,因此公司制定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略宽松的信用政策,但不存在重大差异,对发行人不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公司为了防止信用风险,加大应收账款收款管理,公司对于客户的信用政策如果进一步收紧,则公司的营业收入可能面临下降的而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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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向高性能阻燃棚布及密封材料生产项目和厂区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是基于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现有业务规模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制定的。但是,由于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不排除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技术水平进步、公司战略调整等多方面因素使得公司目前制定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无法与公司内部、外部环境变化相适应,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的效益,从而使得公司募投项目存在无法按照计划实施的风险。

2、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的高性能阻燃棚布及密封材料生产项目在未来达产后将新增公司产能约100万平方米/年。公司产能的大幅提高将对公司未来的市场拓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公司高性能阻燃棚布及密封材料生产项目实施过程中及项目达产后,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行业技术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市场开拓无法达到预期,则存在公司募投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无法及时、完全得到消化风险。

3、募投项目引致的折旧大幅增加风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12,565.71万元。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未来的固定资产总额将大幅增加,使得公司未来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也将大幅增加。

公司高性能阻燃棚布及密封材料项目从实施到达产,从达产到产生预期经济效益均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公司厂区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司厂区生产、仓储管理水平,在项目完成后也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如果公司未来的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或者公司未来销售收入增长不能消化公司折旧的增加,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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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目前所处的市场环境和发行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存在发行股份数量、发行对象人数、发行后股东人数、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不符合进入北交所条件等情形,则为发行失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发行失败后公司将继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

二、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的评价

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特种橡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历来非常重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传统配方和工艺技术基础上,公司不断开发和创新,形成了多种产品的特有配方,自主研制并投入使用了多款工装设备,为提高公司产品品质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公司开发新产品和拓展新的应用市场提供了技术储备。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经获取了77项专利,包括6项发明专利和71项实用新型专利,已经掌握了多种高性能特种橡胶制品的配方技术和工艺装备技术,已形成以硅胶板、车辆贯通道棚布、橡胶密封制品等多项产品为主的产品构成,分别主要应用于光伏、轨道交通设备、石油石化、钢铁冶金等多个细分领域。而且,在光伏、轨道交通设备等细分领域内,公司产品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获取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本次计划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进行,用于“高性能阻燃棚布及密封材料生产项目”和“厂区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项目投产后,有利于顺应下游产业发展趋势,缓解现有产品产能不足的瓶颈,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发行人整体规模和综合竞争实力,通过智能化、数字化提升公司存货和生产管理效率。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可以夯实并丰富现有业务及产品线,提升发行人产能,提高生产和管理效率,同时为发行人未来技术研发创新及战略实施奠定基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人业务的未来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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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后将有效提升发行人的生产能力,推动发行人产品结构的调整升级,同时增强发行人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促使发行人产品的技术含量、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拓展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市场空间。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将有所提升,对巩固发行人现有的行业地位、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起到积极作用。

据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科强股份的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意担任科强股份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2: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签字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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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张笑宇
保荐代表人:
李常均赵健程
内核负责人:
江红安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 保荐机构总裁:
王世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葛小波

3-1-36

附件1: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李常均、赵健程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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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葛小波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常均 赵健程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38

附件2: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资格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公告[2012]4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李常均、赵健程签字资格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李常均、赵健程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截至本说明文件出具之日的最近五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一、赵健程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

1、目前已申报的在审项目为:(1)2022 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上市板块:上交所主板,股票代码:

600531,股票简称:豫光金铅);(2)无锡海达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上交所主板)。

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首发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项目为:(1)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上市板块:北交所,股票代码:832662,股票简称:方盛股份);(2)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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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上市板块:北交所,股票代码:836699,股票简称:海达尔)。最近 3 年内曾担任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项目为:(1)2020 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上市板块: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代码:300680,股票简称:隆盛科技);(2)2021年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市板块:上交所主板,股票代码:601500,股票简称:通用股份);(3)2022 年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市板块:上交所主板,股票代码:601500,股票简称:通用股份)。

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4、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李常均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

1、目前已申报的在审项目为:2022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上市板块:上交所主板,股票代码:600531,股票简称:豫光金铅)。

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首发或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项目为:无。

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4、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李常均、赵健程承诺,上述情况均属实,并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公告[2012]4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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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资格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葛小波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常均 赵健程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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