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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涉案金额:本次案件涉及(2021)粤0112民初43721号案件工程款80,766,235.25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城公司”)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应

利息,并请求确认建工集团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款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上述案件。(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于近日下发(2021)粤0112民初43721号《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2民初437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为:1、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主体工程、耐火窗工程、两项委托工程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70,515,386.36元及利息;2、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70,515,386.3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工集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请求对涉案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2021)粤0112民初4372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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