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______________郭志明
签署日期:2023年8月31日
______________杨丹萍
签署日期:2023年8月31日
______________孙健
签署日期: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