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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可电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4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8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7,4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337,363.2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102,636.7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1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0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将“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新增一个实施主体和一个实施地点。即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实施主体南通快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快可”),新增南通市作为实施地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南通快可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前述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乙方名称银行账户募集资金用途
1南通快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513905974010508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南通快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为甲方一根据快可电子2023-025号对外公告,投资成立的全资控股公司。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周永 鹏、陈星宙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7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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