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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01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拟就《江阴海达橡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
的原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且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
上监事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
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若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除应由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现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原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
    (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最低比例: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的 120%时,公司可同时采用现金和股票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分配的
比例仍应满足本条(五)的要求;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八)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
且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
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除应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九)利润分配的实施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
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四)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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