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3-4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星期二)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本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解释第16号的衔接规定,本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解释的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
营业收入(元) | 19,438,473,346.50 | 16,395,566,958.67 | 16,395,566,958.67 | 18.5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306,000,772.73 | 105,455,308.41 | 106,335,188.12 | -1328.1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390,500,421.22 | -210,884,684.31 | -210,004,804.60 | -562.1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90,855,545.17 | -6,202,005,477.09 | -6,202,005,477.09 | 101.46% |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1625 | 0.0131 | 0.0132 | -1331.06% |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 -0.1625 | 0.0131 | 0.0132 | -1331.06%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92% | 0.13% | 0.13% | -2.05% |
本报告期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度末增减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
总资产(元) | 396,162,652,199.82 | 392,917,825,794.91 | 392,920,154,374.20 | 0.8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67,466,705,139.02 | 68,861,032,749.27 | 68,863,253,974.66 | -2.03% |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