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满足金融机构要求、支持参股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参股公司的开发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原则上与其他股东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持股比例对参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则公司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事宜。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和落实,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且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实际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宁 王文 胡耘通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