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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独立董事意见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的第九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我们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 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就对外担保的相关程度和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公司还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均符合境内外相关规定。

二、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1. 关联董事就该关联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鞍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为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 《鞍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鞍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业务目前风险可控,同意《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以及首次授予部分4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590,555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冯长利、汪建华、王旺林、朱克实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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