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相关资料,未发现航空工业财务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此次与航空工业财务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更加合理的利用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航空工业财务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四、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与航空工业财务关联存贷款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航空工业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及风险状况,我们认为航空工业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航空工业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五、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认为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控制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梁新清 耿 怡
张 红 童一杏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