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发字[2004]338号)的精神,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情况。
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报告期内无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报告期内无新增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868,972万元,占公司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30.36%。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报告期内无对外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相关资料,未发现航空工业财务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航空工业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航空工业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与航空工业财务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更加合理的利用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航空工业财务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与航空工业财务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与航空工业财务关联存贷款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航空工业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及风险状况,我们认为航空工业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航空工业财务
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认为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控制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该风险处置预案的提交、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独立董事: 梁新清 耿 怡
张 红 童一杏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