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