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查阅公司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化学”)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以及内蒙古通辽中院相关裁定等资料,了解控股子公司中化学(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材”)股权结构设置、乙二醇项目工程建设等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我们对公司认缴内蒙新材注册资本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根据法院裁定书、股东协议等认缴内蒙新材注册资本,系履行重整计划等约定义务,推进内蒙新材乙二醇项目建设。
二、公司与榆林化学按照股东协议规定的股权比例,认缴内蒙新材注册资本,并将同步实缴到位,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三、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出资,不会对公司资金状况等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将认缴注册资本事项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