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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为满足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七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和第七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公司对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5.变更的主要内容: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规定,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

2.第七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第二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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