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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财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风险目前可控。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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